[实用新型]橱窗式广告艺术激光灯无效
申请号: | 89216565.0 | 申请日: | 1989-09-01 |
公开(公告)号: | CN2065788U | 公开(公告)日: | 1990-11-14 |
发明(设计)人: | 纪东柱;李大成;邵培雄;梁碧茹;李伟珊 | 申请(专利权)人: | 广州市光学应用研究所实验工厂 |
主分类号: | G09F13/30 | 分类号: | G09F13/30 |
代理公司: | 广东专利事务所 | 代理人: | 石泽智 |
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石碑***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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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橱窗式广告艺术激光灯,它由激励电源、脉冲电路、计数器、译码器、恒速电机、变速电机、激光管、恒速反射镜、变速反射镜、机体外壳等组成。由于改变了恒速反射镜和变速反射镜的相互位置,故能使由激光管发出的激光束可与机体成90°角射出,从而节省了安装空间。本实用新型整体布局合理、结构紧凑,小巧轻便,外形美观,特别适用于橱窗广告或空间较小的场合。 | ||
搜索关键词: | 橱窗 广告 艺术 激光 | ||
【主权项】:
1、一种橱窗式广告艺术激光灯,由激励电源1、脉冲电路2、计数器3、译码器4、恒速电机5、交速电机6、激光管7、恒速反射镜8、变速反射镜9、整机外壳组成,其特征在于变速反射镜与激光管发出的激光束(X轴)平行,且与Y轴及Z轴成45°夹角,激光束经恒速反射镜及变速反射镜反射后成直角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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