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口香剂无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92101084.2 申请日: 1992-02-21
公开(公告)号: CN1066586A 公开(公告)日: 1992-12-02
发明(设计)人: 曹庆荣;赵佩珍;胡中宁;丘明明;曹于;廖清仅;陈毅丽 申请(专利权)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物研究所
主分类号: A61K7/26 分类号: A61K7/26
代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服务中心 代理人: 谢志鸿
地址: 530022 广西*** 国省代码: 广西;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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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明是一种消除口臭,保护口腔卫生的口香剂,主要用金银花、丁香、石菖蒲、薄荷等中草药配以薄荷油等清凉芳香挥发油类,加入丙二醇和吐温-80增溶,混匀成澄明液,再加入甜蜜素搅拌而成。本口香剂生产工艺简单,所需药源充足,质量稳定可靠,喷雾式使用极简便,成本低3.55元/瓶。经卫生部门作急性毒性检验结果属实际无毒级,对粘膜无刺激性,对106例口臭患者进行临床试验结果总有效率100%,并对牙龈炎、牙周炎及口腔手术后的病人有一定辅助治疗作用。
搜索关键词: 口香
【主权项】:
1、一种制成喷雾式、消除口臭的口香剂,其特征在于用金银花、丁香、石菖蒲、薄荷为主要配料加水蒸馏,过滤得蒸馏液,加入丙二醇和吐温-80增溶,并一起加入薄荷油、留兰香油,混匀成澄明的溶液,再加入甜蜜素,加蒸馏水至定量搅拌得半成品、检验、分装入喷雾瓶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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