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口香剂无效
申请号: | 92101084.2 | 申请日: | 1992-02-21 |
公开(公告)号: | CN1066586A | 公开(公告)日: | 1992-12-02 |
发明(设计)人: | 曹庆荣;赵佩珍;胡中宁;丘明明;曹于;廖清仅;陈毅丽 | 申请(专利权)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物研究所 |
主分类号: | A61K7/26 | 分类号: | A61K7/26 |
代理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服务中心 | 代理人: | 谢志鸿 |
地址: | 530022 广西*** | 国省代码: | 广西;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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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是一种消除口臭,保护口腔卫生的口香剂,主要用金银花、丁香、石菖蒲、薄荷等中草药配以薄荷油等清凉芳香挥发油类,加入丙二醇和吐温-80增溶,混匀成澄明液,再加入甜蜜素搅拌而成。本口香剂生产工艺简单,所需药源充足,质量稳定可靠,喷雾式使用极简便,成本低3.55元/瓶。经卫生部门作急性毒性检验结果属实际无毒级,对粘膜无刺激性,对106例口臭患者进行临床试验结果总有效率100%,并对牙龈炎、牙周炎及口腔手术后的病人有一定辅助治疗作用。 | ||
搜索关键词: | 口香 | ||
【主权项】:
1、一种制成喷雾式、消除口臭的口香剂,其特征在于用金银花、丁香、石菖蒲、薄荷为主要配料加水蒸馏,过滤得蒸馏液,加入丙二醇和吐温-80增溶,并一起加入薄荷油、留兰香油,混匀成澄明的溶液,再加入甜蜜素,加蒸馏水至定量搅拌得半成品、检验、分装入喷雾瓶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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