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公开电子贸易的信托代理无效
申请号: | 95192786.8 | 申请日: | 1995-03-28 |
公开(公告)号: | CN1147875A | 公开(公告)日: | 1997-04-16 |
发明(设计)人: | 肖伦姆·S·罗森 | 申请(专利权)人: | 国有花旗银行 |
主分类号: | G07F7/08 | 分类号: | G07F7/08;G07F17/16;G07F7/10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沈昭 |
地址: | 美国***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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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一种用于公开电子贸易的系统,该系统具有与第一货币模块安全通信的客户信托代理,和与第二货币模块安全通信的商人信托代理。两个信托代理都建立第一种安全加密的对话,并且两个货币模块都能建立第二种安全加密的对话。商人信托代理将电子商品传递给客户信托代理,而第一货币模块将电子货币传递给第二货币模块。两个货币模块通知其信托代理支付已成功完成,从而客户可以使用购置的电子商品。 | ||
搜索关键词: | 公开 电子 贸易 信托 代理 | ||
【主权项】:
1.一种用于公开电子贸易的系统,在该系统中客户和商人都能安全地交易,其特征在于,包括:客户信托代理;第一货币模块,它与所述客户信托代理相关,并且能与所述客户信托代理安全地通信;商人信托代理,它能与所述客户信托代理建立第一密码保密对话;第二货币模块,它与所述商人信托代理相关,并且能与所述商人信托代理安全地通信,并且能与所述第一货币模块建立第二密码保密对话;其中,所述商人信托代理通过所述第一密码保密对话将电子商品传递给暂时保存所述电子商品的所述客户信托代理;所述客户信托代理向所述第一货币模块提供第一支付信息,而所述商人信托代理向所述第二货币模块提供第二支付信息;所述第一货币模块通过所述第二密码保密对话,将数额与所述第一和第二支付信息一致的电子货币传递给所述第二货币模块;当所述电子货币的传递成功时,所述第一货币模块通知所述客户信托代理,这时,对电子商品的所述保存不再是暂时的,并且当成功地接收到所述电子货币时,所述第二货币模块通知所述商人信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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