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具有可改写的显示部分的设备无效
申请号: | 97103154.1 | 申请日: | 1997-02-13 |
公开(公告)号: | CN1164106A | 公开(公告)日: | 1997-11-05 |
发明(设计)人: | 坂卷照夫 | 申请(专利权)人: | 大日本印刷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G11B23/40 | 分类号: | G11B23/40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于静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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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一种盒式录像带,具有显示记录内容的一个显示部分。该显示部分由一显示装置形成。该显示装置具有一个导电层、一个PDLC(聚合物弥散的液晶)膜、以及一个保护层。该显示装置可反复地记录和擦除可见信息。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改写 显示 部分 设备 | ||
【主权项】:
1、一种记录介质,具有显示记录内容的一个显示部分,其中,所说显示部分是可以改写的,该显示部分由可反复写入和擦除可见信息的显示装置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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