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包括主体部分和把手部分的绷带无效
申请号: | 97194858.5 | 申请日: | 1997-05-22 |
公开(公告)号: | CN1129404C | 公开(公告)日: | 2003-12-03 |
发明(设计)人: | 格拉日娜·汉森;拉尔斯·B·马森 | 申请(专利权)人: | 科洛普拉斯特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F13/02 | 分类号: | A61F13/02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张金熹 |
地址: | 丹麦胡姆***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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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一种绷带(1)包括主体部分(2)和把手部分。主体部分(2)包括胶层(13),释放衬(14)和有选择地由保护层(11)覆盖的承载层(12)。把手部分包括至少一个凸头构件(3、4),上述凸头部分设计成用作在将绷带(1)放到皮肤上而不接触主体部分胶层的情况下的“非接触”把手、凸头构件(3、4)包括一层或多层(9),并至少一层与绷带主体部分共用。另外在把手部分和主体部分之间的中间区域的长度少于主体部分四周长度的20%。把手部分(3、4)可具有至少一个附加层(15)。在绷带的主体部分和把手部分之间的中间区域(7、8)至少可具有一切口(5、6),从而有助于在绷带使用时或使用后除去凸头构件。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包括 主体 部分 把手 绷带 | ||
【主权项】:
1.一种绷带(1),包括主体部分(2)和把手部分,上述主体部分包括胶层(13)、释放衬(14)、保护层(11)和承载层(12),其中把手部分包括至少一个凸头构件(3、4),上述凸头构件设计成在将绷带(1)放到皮肤上时不接触主体部分胶层的把手之用,上述凸头构件(3、4)包括一层或多层(9),并具有至少一层与绷带(1)的主体部分(2)共用,其特征在于:在把手部分和主体部分之间的中间区域的长度小于主体部分四周长度的20%,在该中间区域包括至少一个切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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