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注册资金实缴政策:注册资本五年内实缴钻瓜课堂

钻瓜导读:2023年12月29日,新《公司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新增公司注册资本需5年内实缴到位的规定,引得不少认缴出资的股东担忧,此文针对最新注册资金实缴分析,对股东未按规定完成实缴出资所需要承担的各类连带责任,新公司法全面加强了对认缴出资实缴到位的管理要求。

(来源:美家知识产权实缴

2023年12月29日,新《公司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新增公司注册资本需5年内实缴到位的规定,引得不少认缴出资的股东担忧,此文针对最新注册资金实缴分析,对股东未按规定完成实缴出资所需要承担的各类连带责任,新公司法全面加强了对认缴出资实缴到位的管理要求。

假设乙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4年8月1日,认缴金额为500万元。2030年5月1日,乙公司股东均未履行实缴义务,实缴金额为0。结合乙公司的实际经营亏损及资产负债情况,乙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对乙公司破产申请并得到了受理。

那么,按照新公司法,破产管理人应向乙公司股东就其“未实缴出资到位”的行为,主张连带责任。例如,通过破产管理人的债权人会议,明确要求乙公司股东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义务,进而实现债权人的获偿。基于新公司法的相关表述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解读,预计未来国家有关部门可能会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相关股东是否应按规定履行债权人赔偿的“未实缴出资到位”连带责任。

假设上述股东需要在公司破产阶段出资,并对相关债权人进行债务偿还。那么,这些股东可能面临形式要件、实质流程等方面的要求,较难再次以股东出资的形式确认为上述股东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以及由破产引发的“股权投资损失”。如此的话,那就是一切投入不仅被迫,且都打水漂了。因此,这部分补偿性质的支出,就涉及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这一点要非常注意。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即便只是小股东,可能也会成为殃及的池中鱼,从实务角度分析,上述“其他股东”如果为企业法人股东,同时对“出资不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实际发生经济利益的流出,则该部分“连带责任”理论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的“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也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所以风险在于可能不仅要出钱还要报税。

与此同时,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此处转让人对受让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也会进一步加大未实缴出资股东的后续风险与可能存在的“连带损失”。

也就是说,一方面,受让人会受到新公司法关于认缴出资期限的具体限制;另一方面,转让人对于受让人未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需要承担“补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可能演变为转让人后续的“营业外支出”。因此,这里的损失,同样不属于转让方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也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很难在企业法人股东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所以新公司法,再实缴资本和注册资金实缴这块有显著的扩充责任方,当然也相应的给了责任方相应的监督管理权,有利有弊,各位心中只有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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