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缴资本:注册资本认缴新规5年内缴足企业实缴资本钻瓜课堂

钻瓜导读:近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7条将原来的无期限认缴制修改为认缴期限不得超过5年,第266条则进一步要求存量公司逐步将出资期限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来源:美家知识产权实缴)

近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7条将原来的无期限认缴制修改为认缴期限不得超过5年,第266条则进一步要求存量公司逐步将出资期限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注册资本认缴新规的本意是,对于一些随意或者非理性、脱离投资者实际投资能力和公司实际需要的一些注册资本数额设定。不过,新规并不是对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一种否定,而是进行一种合理、必要的修正和完善。

对存量公司的影响,则是注册资本认缴新规被关注的重点之一。

我国公司法在1993年首次颁布,随后在2005年和2013年经历两次重大修订。2013年的修订彻底确立了完全认缴制,即将注册资本数额与缴纳期限完全交由股东自主约定。

此次通过修订注册资金实缴的最新政策中,在坚持此前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同时,附加了5年实缴缴足的期限规定。那么,为何在10年后又迎来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调整呢?

况且,当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者陷入破产的时候,就需要股东按照对注册资本的出资承诺来承担责任,这个时候又容易产生相应的一些争议,引发诉讼,影响到经济生活的稳定,而对部分投资者而言,也可能面临尚未充分意识到的法律风险。

“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注册资本太高,容易诱发一些骗人的东西。”

此次公司法修订并不是对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一种否定,而是在肯定认缴制改革方向的前提下进行的一种合理、必要的修正和完善,从而既能发挥认缴制应有的促进投资和公司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又能尽可能避免和防范出现上述一些负面效果,还能够维持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严肃性。

减资是一种应对方案 但并非所有公司都适用

新公司法第266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新公司法中注册资本认缴新规溯及过往。

说起减资问题,新公司法规定了5年缴纳的期限要求,如果原来设定的注册资本过高,投资者、股东没有能力在短时间内缴纳,那么其中一个解决方式是将注册资本降下来。但减资弊端过大,比如享受到的区域优势将可能天壤之别,一千万减资到一百万,从省级别的企业降到市级别的企业,许多业务开展起来会更加困难,遇到的门槛也会更高。

此外,公司减资还是一个与债权人保护直接相关的问题。

如果债务到期,需要在减资之前对债务进行清偿;若未到期,也可能需要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提供有效的担保,不能单方面决定自行减资。因此,认为,减资方案并不适用于所有公司,如果这家公司已经有了比较大的债务,资产清偿已有困难,减资自然也面临障碍,“不是想减就能减下来的”。这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非到无路可退,企业是不建议减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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