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出资的税务风险与正确方式钻瓜课堂

钻瓜导读:股东出资有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两种方式,非货币出资方式中常见的有实物,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来源:泽创麻姐)

股东出资有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两种方式,非货币出资方式中常见的有实物,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2014年以前,注册公司需要实缴注册资本,为了降低注册的成本,很多人采用了无形资产出资方式实缴注册资本。2014年后虽然注册公司不用实缴注册资本了,但部分行业还有实缴出资的要求,所以很多企业也用的无形资产进行出资。无形资产出资短期确实降低了资金的成本,但也引发了很大的税务风险,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01无形资产转让个人所得税风险

税法明确规定

税法明确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实际操作中

在实践操作中,很少有人在无形资产出资同时去向税务局做纳税备案登记,未来均有被要求补个税和滞纳金的风险。

02无形资产摊销纳税调整

税法规定

税法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如果资产的投资方没有对该资产的转让行为完税,原则上此资产不能进行折旧或者摊销,其摊销或折旧不能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实际操作中

事实上,很多公司有无形资产入资发生后,股东均未进行纳税备案申报,但被投资企业一直在进行无形资产的摊销,事实上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后面都面临着纳税调整的风险。

那么,无形资产入资的正确姿势是什么呢?可否在入资的环节暂不缴纳个税吗?

当然可以!!

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此文规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按101号文的规定,只要投资人一直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就可以一直可以享受递延纳税。

当然此文中的技术成果是有严格限定的,并非所有无形资产都符合,可以递延缴纳个税的技术成果包含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如果股东入资的无形资产

并不在上述技术成果的范围内呢?

那只能按照《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处理,可以在5年之内分期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只有按101号文和46号做过个税备案后,才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最后,要注意一下有大额无形资产出资后转让股权时的个税风险。

以无形资产入资的股东后期在做股权转让时,因评估入资的价值通常较高,税务机关在转让发生时对股权转让的收入的核定价格也会比较高,但税务机关认可的无形资产的原值一般较低,所以股东面临的个税也比较高。所以在资产做评估入资时,评估值要合理,尽量要避免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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