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府政策
(来源: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7月1日
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率,根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突出科技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导向,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机构开展转移转化服务的省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省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校(含部属、省属)、科研院所、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奖励政策包括企业技术交易奖补,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奖励三类。
(一)企业技术交易奖补。对省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并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在我省落地转化的,对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按照其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资助,每项合同最高资助200万元(详见附件1)。
(二)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奖励。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按规定给予20%奖励,每项最高1000万元(详见附件2)。
(三)技术转移机构奖励。鼓励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技术交易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省级以上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详见附件3)。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应对本单位提供的材料或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省科技厅是项目实施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确定支持方向、绩效指标及考核评价、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预算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各市(地)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审核、推荐等工作,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地)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
(三)第三方机构审核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审核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科技厅要对第三方审核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律取消奖补资格,由省科技厅追回奖补资金并按规定上缴省级国库,三年内不再列入省级科技政策支持范围。
第六条 绩效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科技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各市(地)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省科技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三)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科技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四)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科技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促进技术交易、促成成果落地转化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条 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年度、同一事项已获得省级支持对象不予重复支持。
第八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保持一致,并根据实施情况定期修订。《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黑科规〔2023〕4号)中《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细则》及《黑龙江省技术交易奖补细则》自行废止。符合本细则的申报单位,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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