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胶凝材料改质原状磷石膏代替天然石膏作水泥缓凝剂无效
申请号: | 00104259.9 | 申请日: | 2000-05-13 |
公开(公告)号: | CN1097568C | 公开(公告)日: | 2003-01-01 |
发明(设计)人: | 吴帆 | 申请(专利权)人: | 吴帆 |
主分类号: | C04B22/16 | 分类号: | C04B22/16;C04B22/14;C04B18/04;//C04B10322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24001 江苏省盐***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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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胶凝 材料 原状 石膏 代替 天然 水泥 缓凝剂 | ||
1、一种用于水泥生产作缓凝剂的原状磷石膏的改质方法。其特点在于用两种不同性质的无机非金属胶凝材料经充分搅拌成为粉粒状混合物或挤压成人工矿石,自然状态下进行中和、水化、固化反应。5-7天即可制成符合GB5483指标要求的工业副产石膏。改质后其主要矿物为CaSO4·2H2O结构。两种不同性质的无机非金属胶凝材料:通用水泥及石灰乳。通用水泥指:符合GB175-99、GB1344-99的某一品种水泥都可以采用,其掺入量为5.0-10%左右。石灰乳指:用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再配成30%左右的石灰乳。其掺入量在5.0%左右。改质原状磷石膏基本配方为:原状磷石膏占85.0%;水泥占10.0%;石灰乳占5.0%,合计100.0%。
2、如权利要求1所述:改质后的原状磷石膏附着水含量应<5.0%;PH值>9。如挤压成人工矿石其耐压强度≥3.0MPa,SO3≥35.0%。
3、如权利要求1、2所述:改质原状磷石膏的核心无机胶凝材料是通用水泥。它的加入促使水化物凝聚结晶,利用它的胶体生成物作为水泥水化时的晶胚,使改质磷石膏具有调凝与提高水泥早期强度的双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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