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可与激光机配合使用的便携式播放装置无效
申请号: | 00122797.1 | 申请日: | 2000-08-09 |
公开(公告)号: | CN1337705A | 公开(公告)日: | 2002-02-27 |
发明(设计)人: | 简宗麒;郑志铨 | 申请(专利权)人: | 仁宝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11B31/00 | 分类号: | G11B31/00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沈昭坤 |
地址: | 台湾省台北*** | 国省代码: | 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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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激光 配合 使用 便携式 播放 装置 | ||
1.一种可与激光机配合使用的便携式播放装置,其中,所述激光机具有一个可按压抽送的置放匣座,可供置放激光片,在所述激光机的一面配置有一个第一连接单元,可与对应的连接单元电性连接以传输自激光片中所读出的数据,其特征在于所述播放装置包括有一个主机外壳、一个供应电源及一个信号输出端,其中:
所述主机外壳,具有一个一边开口的容置空间,可供所述激光机设置,所述容置空间中设有一个电路板,在电路板上设有一个第二连接单元以及一个信号处理电路,其中,所述第二连接单元是可与所述第一连接单元电气连接以传输读出数据,所述信号处理电路则电气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单元上以处理所述读出数据;
所述供应电源,是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单元上,可供应电源;及
所述信号输出端,是配置于所述播放装置的一面,是电气连接于所述第二连接装置上,可将所述读出的数据输出。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与激光机配合使用的便携式播放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连接单元为一个公电连接器,第二连接单元是为一个与所述公电连接器对应的母电连接器。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与激光机配合使用的便携式播放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供应电源为一个电池。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与激光机配合使用的便携式播放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信号输出端为一个声音输出孔,可供耳机插座插设。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与激光机配合使用的便携式播放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播放装置还包括有一个喇叭,且所述喇叭是设于所述主机外壳上。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与激光机配合使用的便携式播放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播放装置还包括有一个外接喇叭,且所述外接喇叭是电气连接至所述信号输出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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