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协助与加速商业交易磋商程序的方法与装置无效
申请号: | 00124478.7 | 申请日: | 2000-09-06 |
公开(公告)号: | CN1316712A | 公开(公告)日: | 2001-10-10 |
发明(设计)人: | 王百禄;李占魁;刘文中 | 申请(专利权)人: | 美商邦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F17/60 | 分类号: | G06F17/60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李强 |
地址: | 美国***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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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协助 加速 商业 交易 磋商 程序 方法 装置 | ||
本发明涉及一种协助与加速商业交易磋商程序的装置与方法,特别是指以产生电子销售代理人、和/或电子购物代理人、和/或电子商场(Electricmarket place)的方式,用以协助与加速商业交易磋商程序的装置与方法。本发明所提供的方法与装置,可运用在网际网络与无线信息交换网络与信息交换网络之上,用以加速电子商务的交易速度。
本发明申请人的另一个相关申请案“一种运用信息交换网络以加速交易速度的方法与装置”,可作为本发明相互参考的发明。
传统的交易行为中,销售者与购物者都需分别地与另一方接触与沟通,用以进行价格查询(Inquiring prices)、交易磋商(Negotiating deal)以及敲定合约(Hammering deal)等事务。在这个全球贸易盛行的世纪中,国际之间的销售者与购物者可进行贸易协商,就如同在国内(Domestic)进行贸易一般。一般而言,国际贸易包含许多较国内贸易更为复杂的交易行为,而且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与金钱。在国际贸易上,购物者与销售者必须自行处理磋商与交易的相关事宜,而且必须派遣代理人做旅途往返,方可完成交易程序。对于国内或国际贸易而言,购物者与销售者双方都需花费时间与金钱以进行磋商程序,然而这种耗费极其昂贵的处理程序却无法保证交易一定能成功。
通讯科技的快速发展,已使得销售者与购物者之间不论是相同或不同国家间的通讯,都变得更为快速便利,而且可以在较以往花费低廉的条件下发送电子信件与通话。全球信息交换网络,诸如网际网络(Internet)或各式各样的无线信息交换网络的普及,已对个人或商人与商人之间的交易提供助力、或提升信息交换的简便性与实时处理能力。在过去的十年中,经由诸如网际网络等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以从事商业行为的电子商务(E-commerce)己成为最新的商业趋势,而且已产生数量庞大、且前途不可限量的单一国家或全球性的贸易机会。
然而网际网络的应用虽然对于贸易双方的通讯有所助益,却无法对交易行为与从事买卖复杂性的改变有所帮助。传统使用网际网络以加快交易速度的方式包含两个主要的类型,也即介绍服务(Referral service)与依照仓储目录直接进行销售(Direct selling of stocked inventories)两种型态。介绍服务的服务供应商(Service provider)通常提供目录列表,并可以在他们的网站(Web site)上进行搜寻,以使得个人消费者或有兴趣的购物者可以查询其所需的产品。基本上,服务供应商的数据库将包含许多不同种类的商品,以供销售之用。藉由目录列表或搜寻服务,潜在购物者可以获得价格、规格(Specification)以及与所搜寻销售产品相关项目等信息。服务供应商仅需藉由数据库的操作,便可极轻易“供应(refer)”购物者所需的服务,而非仅提供产品与销售信息而已。另一种依照仓储目录直接进行销售的销售型态,可由目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来维持与管理网站上的目录,以达到销售货品的目的,而购物者可在键入(Clicking)其选择后,便可以快速地由目录提供者添购所需的货品。然而,不论是哪种线上(On-line)商业行为,其达成契约协定的方式,诸如传统的报价(Offer)、票据承兑(Acceptance)、投标(Bidding)或拍卖(Auction)等行为的进行方式,仍可能产生许多变化。
经由网际网络所提供给商业交易的各式各样的协助看来,服务供应商管理网站或提供服务的方式,仅对一些主要提供产品或销售品数据库、运用产品的搜寻功能、以及提供购物者与销售者之间的接触等交易行为有所助益,而服务供应商无法对购物者或销售者提供大多数在实质的商业行为的支援。一般而言,由于商人之间往往需要进行大金额与容量的货品销售,因此较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货品销售关系需要更多协助与便利性。然而在对电子商务中的交易而言,购物者与销售者仍需在磋商交易条件与价格上花费极多的功夫,而电子商务中的服务供应商却绝大多数未提供实质的磋商支援。部分的服务供应商虽提供诸如拍卖(Auction)与投标(Bidding)的服务,除了仅由数据库提供信息之外,并未延伸其服务至交易磋商之中。所以,大多数的购物者与销售者们必须自行处理磋商的程序,而相关程序的进行却需要极高的花费。对于需要在交易上提供更多的服务与协助,且拥有较少资源的弱势(Less-Powerful)销售者而言,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效益并未超越通讯、增加曝光机会、以及交换更多信息的范畴,而购物者与销售者仍须投入更多资源在进行磋商与从事交易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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