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能重放电视节目内容的电视机无效
申请号: | 00241067.2 | 申请日: | 2000-11-16 |
公开(公告)号: | CN2478295Y | 公开(公告)日: | 2002-02-20 |
发明(设计)人: | 朱方文 | 申请(专利权)人: | 朱方文 |
主分类号: | H04N5/44 | 分类号: | H04N5/44;H04N5/76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24200 江苏省东***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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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重放 电视节目 内容 电视机 | ||
1、能重放电视节目内容的电视机,包括高中频通道(1)、伴音通道(4)、解码及图象显示部分(10)、电源等,其特征是还设有数字录放装置(8)及其控制电路(7),数字录放装置(8)从伴音通道(4)取出伴音音频信号进行加工、存贮。
2、能重放电视节目内容的电视机,包括高中频通道(1)、伴音通道(4)、解码及图象显示部分(10)、电源等,其特征是还设有数字录放装置(8)及其控制电路(7),数字录放装置(8)从高中频通道(1)中取出含有伴音信号和彩色全电视信号的信号进行加工、存贮。
3、能重放电视节目内容的电视机,包括高中频通道(1)、伴音通道(4)、解码及图象显示部分(10)、电源等,其特征是还设有两组同步工作的数字录放装置(8-1、8-2)及其控制电路(7),数字录放装置(8-1、8-2)分别从伴音通道和高中频通道取出伴音音频信号和彩色全电视信号进行加工、存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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