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真空容器和显示装置无效
申请号: | 01120682.9 | 申请日: | 2001-07-27 |
公开(公告)号: | CN1336676A | 公开(公告)日: | 2002-02-20 |
发明(设计)人: | 山下资浩 | 申请(专利权)人: |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H01J7/18 | 分类号: | H01J7/18;H01J29/94;H01J31/12 |
代理公司: |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人: | 黄永奎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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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真空 容器 显示装置 | ||
1.一种真空容器,为保持内部的真空度,包括有吸气材料的吸气剂,其特征是,在所述的吸气材料的飞散方向上,设有由控制板、支撑脚和保持板构成的吸气剂支架,限制所述的吸气材料的飞散方向。
2.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容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控制板有凹部,所述的保持板在所述的控制板的凹部的开口部内支撑所述的吸气剂的飞散面,所述的支撑脚把所述的控制板固定在真空容器内。
3.权利要求2所述的真空容器,其特征是,所述飞散的吸气材料由所述的控制板反射后,飞散到所述的控制板之外时,所述的控制板有使所述飞散的吸气材料至少两次被所述的控制板反射的构造。
4.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容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控制板有直圆锥形和圆柱形组成的凹部,对于含有所述的直圆锥形的顶点和底面的中心的所述的控制板的截面,当把相当于所述的圆柱形的底面部分的长度定为a,把相当于所述的圆柱形的侧面部分的长度定为b时,所述的控制板的顶角为a、b的夹角的反正切tan-1(b/a)的二倍以下,并且,使所述的吸气剂的飞散面位于,以相当于所述的圆柱形的底面的部分为底边,所述的底边的两端的角tan-1(b/a)的等腰三角形内,并被所述的保持板支撑。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真空容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控制板的开口截面的形状是多边形或弧形。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真空容器,其特征是,所述的吸气剂支架至少由金属构件构成。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容器,其特征是,设有多个所述的吸气剂支架。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容器,其特征是,用一个所述的支撑脚支撑多个所述的吸气剂支架。
9.一种显示装置,为保持内部的真空度,包含有吸气材料的吸气剂,其特征是,在所述的吸气材料的飞散方向上,设有由控制板、支撑脚和保持板构成的吸气剂支架,限制所述的吸气材料的飞散方向。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是,至少要有由布线层、电子发射单元、绝缘层和引出电极所形成的第一玻璃电路板所构成的电子发射板,和由阳极、荧光体层形成的第二玻璃电路板所构成的发光板,以及使所述的电子发射板和发光板相对并保持一定的间隔,配置在所述的电子发射板和发光板之间的隔离装置。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控制板有凹部,所述的保持板在所述的控制板的凹部的开口部内支撑所述的吸气剂的飞散面,所述的支撑脚把所述的控制板固定在显示装置内。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是,所述飞散的吸气材料由所述的控制板反射后,飞散到所述的控制板之外时,有使所述飞散的吸气材料至少两次被所述的控制板反射的构造。
13.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控制板有直圆锥形和圆柱形组成的凹部,对于含有所述的直圆锥形的顶点和底面的中心的所述的控制板的截面,把相当于所述的圆柱形的底面部分的长度定为a,把相当于所述的圆柱形的侧面部分的长度定为b时,所述的控制板的顶角小于a、b的夹角tan-1(b/a)的二倍,并且,使所述的吸气剂的飞散面位于,以相当于所述的圆柱形的底面的部分为底边,所述的底边的两端的角tan-1(b/a)的等腰三角形内,并被所述的保持板支撑。
14.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控制板的开口截面的形状是多边形或弧形。
15.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吸气剂支架被安在所述的电子发射板和所述的发光板之间,且所述的控制板的开口部至少比吸气剂的尺寸大。
16.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吸气剂支架至少由金属构件构成。
17.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是,设有多个所述的吸气剂支架。
18.权利要求9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是,用一个所述的支撑脚支撑多个所述的吸气剂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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