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无线局域网络式金融系统装置无效
申请号: | 01275238.X | 申请日: | 2001-11-30 |
公开(公告)号: | CN2508475Y | 公开(公告)日: | 2002-08-28 |
发明(设计)人: | 钟庚洪 | 申请(专利权)人: | 钟庚洪;徐道政 |
主分类号: | H04L12/28 | 分类号: | H04L12/28;G06F17/60 |
代理公司: |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 | 代理人: | 宋义兴 |
地址: | 台湾省桃园*** | 国省代码: | 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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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无线 局域网络 金融系统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金融系统装置,尤指一种无线局域网络式金融系统装置。提供迅速且便利的无线式可确切辨认身份的安全金融系统装置,由刷卡部(提款部)、掌纹辨识部及无线式局域网络卡部等三合一的系统装置,来解决传统刷卡机无法保障使用者的消费行为权益。
背景技术
目前,坊间上所谓信用卡刷卡机,是为单一型态功能的机器,来提供信用卡消费辨识的卡片,由持卡者于商家内对该商品进行消费,可免除现金给付,以信用卡代替来消费,提供消费者勿须携带现金即可享受消费;然而,在该信用卡于消费时,是一种只能辨识持卡者的金额卡片是否真伪,以及持卡者签名的方法是否相同,即可达到刷卡消费的目的,但是,在目前传统的信用卡刷卡机使用时,很容易的被有心人将信用卡资料拷贝与测录,或者持卡者遗失信用卡时,会衍生出许多伪造信用卡,以及非本人持卡的消费行为,导致从而使商家及发卡金融机构,蒙受许多的金钱与商品的损失,以及许多繁杂的程序来补偿纠纷,而闹上法庭,甚至于还会受检调单位调查等等,会造成增加社会成本与不安。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无线局域网络式金融系统装置,由刷卡部(提款部)、掌纹辨识部及无线式局域网络卡部所三合一构成,当使用者透过刷卡部(提款部)刷卡或提款时,必须同时辨认对照使用者的掌纹资料,并送至金融中心数据库,经比对确认身份后,使可完成刷卡或提款的动作与程序,从而提供确保商家及银行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无谓的损失,都可以获得确切的保证与保护。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一种无线局域网络式金融系统装置,由刷卡部(提款部)、无线式局域网络卡部及掌纹辨识部所三合一构成。其中一刷卡部,提供金融卡辨别真伪,置于系统装置的中央处;无线式局域网络卡(wireless Local areanetwork card)部,内装设于刷卡部(提款部)本体,以使刷卡部(提款部)本体可透过无线的传输,而可摆设于任一场所中使用,来达到其便利性;一设于刷卡部(提款部)本体两旁的左、右手掌的掌纹辨识部,能精确的辨别持卡者左、右手掌的掌纹资料,必须为持卡者本人掌纹核对正确,从而提供非持卡者本人无法达成伪刷卡(提款)消费的情形,确切的保护商家以及发卡金融机构的金钱损失。无线局域网络式金融系统装置的刷卡部包括有一卡片数据处理器及综合数据处理器;右掌掌纹辨识部及左掌掌纹辨识部包括有掌纹数据处理器;无线局域网络式金融系统装置还可以与无线式局域网络卡部的发射/接收天线与金融中心数据库相连,形成无线传输的型态;也可以输出/输入TI线与金融中心数据库相连,形成有线传输的型态;该金融系统装置的刷卡部也可为一提款部,透过无线式局域网络卡部与金融中心数据库相连。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是,提升了金融机的安全功效及防伪刷卡的功能,以多年的专业经验,一本积极研究改善的精神,首先思及一种能辨别刷卡(提款)消费者的真实身份,透过无线式局域网络卡部与金融中心数据库相连,利用无线式局域网络卡的简便性能,从而达到方便、确实,不怕被偷录、拷贝,或遗失时卡片被非持卡本人拿去消费,导致造成商家及发卡金融机构金钱与商品的损失,以及补偿程序的繁杂与不便。从而确保刷卡消费的行为,保障商家及金融机构免于金钱与商品的损失。同时利用无线式局域网络卡部及输出/输入TI线,可形成为一主机对多副机的型态,来扩大产业的利用价值。
为了进一步理解本实用新型的实质,下面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详细的说明。
附图说明图1,是习用传统刷卡机的示意图。图2,是本实用新型金融系统装置的示意图。图3,是本实用新型确认身份的安全系统方块图。图4,是本实用新型无线式局域网络系统组成图。图中:1刷卡部(提款部) 2无线式局域网络卡部3右掌掌纹辨识部 4左掌掌纹辨识部5掌纹数据处理器 6卡片数据处理器7综合数据处理器 8输出/输入TI线9发射/接收天线 10金融中心数据库A金融系统装置
具体实施方式
本实用新型金融系统装置A包括有刷卡部(提款部)1、无线式局域网络卡部2、右掌掌纹辨识部3及左掌掌纹辨识部4,请先参阅图2,其中右掌掌纹辨识部3及左掌掌纹辨识部4,可以将消费者的掌纹透过其中的掌纹数据处理器5,传输至金融中心数据库10,与持卡者的卡片在金融中心数据库10比对确切身份,比对身份与卡片资料经认定为持卡本人时,方可准许刷卡(提款)消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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