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电池运输用包装容器有效
申请号: | 01802690.7 | 申请日: | 2001-09-05 |
公开(公告)号: | CN1388992A | 公开(公告)日: | 2003-01-01 |
发明(设计)人: | 森田是宣;本乡丰 | 申请(专利权)人: |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H01M2/10 | 分类号: | H01M2/10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刘立平 |
地址: | 日本国大***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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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电池 运输 包装 容器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将锂一次电池、锂离子充电电池等小型电池从其生产厂家出货运输时所用的电池运输用包装容器。
背景技术
随着移动电话、笔记本个人电脑、便携式AV机等便携式机器不断小型化或高性能化,要求作为其电源的电池实现小型化、高能化。目前,作为可满足此类要求的电池,锂一次性电池、锂离子充电电池的使用日益广泛。并且,随着照相机电子控制化,一直以来作为电源使用的碱性电池也日益转向锂一次性电池。
与目前广泛使用的镍-镉充电电池及碱性干电池等相比,锂一次性电池及锂离子充电电池能量密度和输出电压高,所以可减少使用数量,最适合作为上述便携式电子机器及照相机等的电源使用。但是,由于锂电池电解液使用有机电解液,所以如果着火的话,会发生激烈的燃烧。这些高能量密度、含有可燃性有机电解液的电池对于电池制造者出货时的运输装置有一定限制。
例如:存在根据ICAO(国际民间航空机构)的TI(技术指针)及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的DGR(危险物规则)所作的在国际航空运输方面的限制措施,及根据航空法在国内航空运输方面所作的限制措施。又,船舶运输也与航空运输一样,存在根据如下条约等所作的限制措施,如:根据IMO(国际海事机构)的IMDGC(国际海事危险物编号)及SOLAS条约(国际人命安全条约)在国际船舶运输方面所作的限制措施,以及根据船舶安全法及危险物规则在国内船舶运输方面所作的限制措施。
设置于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内的危险物专家委员会将锂电池、火药、汽油、放射性物质等指定为危险物,在国际运输方面附加了严格条件。根据联合国危险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劝告(联合国劝告),将单电池中金属锂含量5g以上、组电池中金属锂含量25g以上的比较大型的锂电池指定为等级为9的危险物,在运输时,要使用危险物容器等级II的包装容器。需要使用等级II容器的危险物要进行包装检查,如果检查不合格便禁止运输。
根据1998年发行的联合国劝告特别条款部分SP188的规定,使用金属锂的锂一次性电池,由于单电池中金属锂或锂合金含量在1g以下,组电池中2g以下电池锂含量少,危险性轻微,不指定为危险物。
又,1998年12月联合国危险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将锂充电电池列为限制对象,但由于锂离子充电电池不使用金属锂,危险性比锂一次性电池小,所以,对于单电池中换算成金属锂的锂含量在1.5g以下,或组电池中锂含量在8g以下的,不指定为危险物。
目前,未被联合国劝告所指定为危险物的锂一次电池及锂离子充电电池不受使用指定国际统一包装容器等运输条件的限制,电池制造者及运输业者可自行进行适当包装后加以运输。
但是,虽然不在联合国指定范围内,但在航空运输锂一次性电池及锂离充电电池时,也必须符合ICAO/IATA规则A45中有关《防止电池短路措施及装在结实外包装容器内等规定包装》的规定。
由于《防止电池短路措施及装在结实外包装容器内等规定包装》措辞非常抽象,所以通常由出货的电池制造者及运输业者判断。但是,由于缺乏生产运输经验的制造者及运输业者极可能是首次从事锂一次性电池、锂离子充电电池的制造及运输,所以,最好制定有关运输用包装容器性能的一定框架。关于锂一次性电池及锂离子充电电池等使用可燃性有机电解液的电池的运输,为了电池厂家、电池使用机器厂家、服务公司等产业的健全发展,必须进一步切实安全运输。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电池包装容器,所述电池包装容器使如上所述并未被明确确定的、小型且排除在范围之外的锂离子一次电池及锂离子充电电池通过上述由联合国劝告所设定、适用于危险物等级为9、容器等级为II的检查,同时,上述包装容器明确符合ICAO/IATA规则A45的电池包装容器标准。
发明内容
旨在实现上述目的的本申请的第1发明为一种电池运输用包装容器,所述电池运输用包装容器用于运输锂含量在危险物规定值以下的小型电池,其特征在于:根据JIS规定的试验方法,包装多个小型电池、总重量在25kg以下的外包装容器构成材料的破裂强度在13.0kgf/cm2以上。如果将多个小型电池收纳在外包装容器内、包装后的总重量在25kg以下,则可由人工搬运;如果是由上述破裂强度以上的瓦楞板纸及硬纸板制成外包装容器,则可安全运输小型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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