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发型设计的改良方法无效
申请号: | 01803663.5 | 申请日: | 2001-01-18 |
公开(公告)号: | CN1395475A | 公开(公告)日: | 2003-02-05 |
发明(设计)人: | 平田好宏;山下优子 | 申请(专利权)人: | 法伊鲁特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45D44/00 | 分类号: | A45D44/00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王学强 |
地址: | 日本国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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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发型设计 改良 方法 | ||
1.一种发型设计方法,特征为:可由顾客头发的受损程度来诊断头发的健康状态后,按照头发的受损程度,在最适当的条件下来处理头发。
2.如权利要求1项所述的发型设计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健康状态检查的毛发对象多为烫发设计、烫发矫正、头发外观、染发的状态。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发型设计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上记指标是以下记等级指数的总和为受损程度;
(1)等级1的指数:全发烫、部分烫、发尾烫、或全部直发烫、部分直发烫、全部染发或部分染发;
(2)等级2的指数:细卷(dread)(10mm程度)、自然卷(sauvage)、旋转(twist)、表面卷曲、发尾分叉或断发、染发(明度5-8色调);
(3)等级3的指数:细卷(dread)(5mm程度)、铝烫、脱色(bleach)、漂白。
4.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发型设计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按照上记诊断结果,视头发的受损程度,在充分仔细研究卷曲的强度、染发的明度、设计的状况、药液的选定、预备处理、前置处理液的选定等条件,并一面注意药液涂抹区域,一面实施必要的处理。
5.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发型设计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配合顾客头发的受损程度,来设定前置处理条件。
6.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发型设计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前置处理是依照受损程度适当地分别使用聚缩多胺酸(polypeptide)蛋白质补强剂,头发营养剂或角鲨油。
7.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发型设计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依照顾客头发的受损程度来设定必要的软化时间。
8.如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发型设计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必要软化时间是依受损程度而有20分钟至数十秒之分。
9.如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发型设计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依照顾客头发的受损程度来选定药液。
10.如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发型设计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药液选定依照受损程度,而分别使用硬性、中性、软性药液。
11.如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发型设计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依照顾客头发的受损程度来设定药液作用时间。
12.如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发型设计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药液作用时间依受损程度分别使用20分钟-1分钟不等。
13.如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发型设计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依照顾客头发的受损程度来设定烫发温度。
14.如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发型设计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烫发温度依受损程度而分别使用180-10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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