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纹身墨无效
申请号: | 200580028839.5 | 申请日: | 2005-09-06 |
公开(公告)号: | CN101065455A | 公开(公告)日: | 2007-10-31 |
发明(设计)人: | 拉尔夫·米歇尔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颜色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09D11/00 | 分类号: | C09D11/00;C03C4/00 |
代理公司: | 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葛松生 |
地址: | 德国*** | 国省代码: | 德国;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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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纹身 | ||
1.具有下列组分的纹身墨:水、颜料、粘合剂、生物活性玻璃,其中,使用聚乙烯吡咯酮作为用于粘合颜料和水的粘合剂。
2.权利要求1所述的纹身墨,其特征在于,该纹身墨含有以下组分:35重量%至65重量%的水,1重量%至40重量%的颜料,5重量%至20重量%的聚乙烯吡咯酮,0.1重量%至2.5重量%的交联聚乙烯吡咯烷酮,0.1重量%至10重量%的生物活性玻璃。
3.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纹身墨,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具有以下组成的混合物:10重量%至90重量%的SiO2,0.1重量%至50重量%的CaO,0.1重量%至60重量%的Na2O,0.1重量%至40重量%的P2O5。
4.权利要求3所述的纹身墨,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物活性玻璃具有以下组成:45.0重量%的SiO2,24.5重量%的CaO,24.5重量%的Na2O,6.0重量%的P2O5。
5.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纹身墨,其特征在于,玻璃的份额在3重量%至8重量%的范围。
6.权利要求5所述的纹身墨,其特征在于,玻璃的份额在4.5重量%至5.5重量%的范围。
7.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纹身墨,其特征在于,玻璃以小玻璃颗粒的形式存在。
8.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纹身墨,其特征在于,玻璃颗粒的大小为0.1至100微米。
9.权利要求8所述的纹身墨,其特征在于,玻璃颗粒小于20微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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