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棒状化妆品送出容器有效
申请号: | 200580041994.0 | 申请日: | 2005-12-09 |
公开(公告)号: | CN101072523A | 公开(公告)日: | 2007-11-14 |
发明(设计)人: | 那须美惠子 | 申请(专利权)人: | 株式会社资生堂 |
主分类号: | A45D40/04 | 分类号: | A45D40/04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党晓林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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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化妆品 送出 容器 | ||
1.一种由使用者握持着进行使用的棒状化妆品送出容器,其具有:
棒状化妆品;
筒状的内部托盘,其保持该棒状化妆品;
筒状的套管,其构成为:容纳该内部托盘并使该内部托盘能够沿上述棒状化妆品的送出方向移动,并且在套管前端部形成有用于涂敷所送出的上述棒状化妆品的涂敷开口;以及
移动机构,其使上述内部托盘在上述套管内移动;
其特征在于,
上述套管的内部截面形状在上述棒状化妆品的整个移动范围内为同一形状;
而且,上述涂敷开口的开口面构成为相对于上述套管的中心轴倾斜,并且在上述涂敷开口处,上述套管的相对于上述使用者位于外侧的外侧壁厚,设定成比相对于上述使用者位于内侧的内侧壁厚要薄。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棒状化妆品送出容器,其特征在于,
上述移动机构为产生“咔嗒”感的结构,并且是通过一次产生“咔嗒”感的移动使上述棒状化妆品的送出量与一次的涂敷量相对应的结构,
上述移动机构是棘轮机构。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棒状化妆品送出容器,其特征在于,
上述开口面相对于上述中心轴的倾斜角度设定为大于等于45°且小于等于85°。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棒状化妆品送出容器,其特征在于,
上述套管的相对于上述使用者位于外侧的外表面与上述开口面构成的角度设定为大于等于45°且小于等于65°。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棒状化妆品送出容器,其特征在于,
上述外侧壁厚设定为大于等于0.2mm且小于等于0.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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