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网络营销分帐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0610080296.8 | 申请日: | 2006-05-16 |
公开(公告)号: | CN101075321A | 公开(公告)日: | 2007-11-21 |
发明(设计)人: | 张永昌;黄永宏;赖梁艺 | 申请(专利权)人: | 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30/00 | 分类号: | G06Q30/00 |
代理公司: |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程伟 |
地址: | 台湾省***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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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网络营销 分帐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是关于一种网络营销技术,特别是关于一种可将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性质相近的个人经营网站相互连接,增加彼此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曝光度,并可在商品或服务售出后,将销售商品或服务得到的款项分配给相关网站经营者的网络营销分帐方法。
背景技术
由于网络、电子及计算机技术的日益进步,电子商务的营销方法已部分地取代了传统商业方法,例如通过网站(或服务器)的建立,使得公司企业借助国际互联网即可进行商品宣传、订购、采购等商业活动,由于电子化的商业方法可有效解决传统商业方法在人力及纸张等资源上的浪费,且可更快速实现商业目的,因此电子化的商业方法是目前以及未来重要的课题,其影响甚远。
公司企业可通过网站执行所需的商业活动,然而,个人或不甚了解电子化商业方法的人士,则无法感受到电子化商业方法带来的机会或便利。因此,现有许多门户网站均会在网页上展示、宣传一些商品的相关信息,并且提供超级链接的路径,借此积极、主动增加商品的曝光率或订购率。
然而,通过门户网站介绍商品或服务来扩大产品或服务营销的成效极为有限,这是由于登录网站的访问者是为获取该网站所提供的正式信息,而非该门户网站代为宣传的商业信息,且门户网站宣传的商业信息一般并未经过有效的管理,商业信息林林总总,以致多数访问者往往不会对该门户网站代为宣传的商业信息感到兴趣。
综上所述,如何应用网络的便捷,实现快速且有效的产品或服务的推荐及营销的目的,提升所推荐及营销产品或服务的曝光率或订购率,实为现今亟待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明内容
为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发明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网络营销分帐方法,它适用于网络营销平台中,有效地利用网络的便捷,可快速实现产品或服务的推荐及营销。
本发明的另一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网络营销分帐方法,它适用于网络营销平台中,网站经营者可在该网络营销平台注册并开设个人化的经营网站,并能够自行管理浏览者及收取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分帐款项,且在该网络营销平台上所设置的个人化经营网站之间也可实时连接,相互推销商品或服务,增加营销业绩,也就是可有效提升所推荐及营销的产品或服务的曝光率或订购率。
为达上述目的及其它目的,本发明提供一种网络营销分帐方法,该网络营销分帐方法包括:架设一网站经营者可自行管理网络浏览者的网络营销平台,该网络营销平台具有自动套版功能,网站经营者可自行管理网络浏览者;多个网站经营者向该网络营销平台申请服务,建立专属的个人化经营网站,并将要销售的商品放置在该个人化经营网站中;连接至网络系统的浏览者在个人化经营网站上浏览商品信息;以及该网络营销平台提供实时连接功能,所售商品或服务相近的个人化经营网站可互相连接,增加商品的曝光率,当浏览者付款消费商品后,按商品刊登的来源途径,将商品销售款项分帐给相关的网站经营者。
综上所述,本发明提供的网络营销分帐方法,可供网站经营者在个人化经营网站登载一般的网络日志及相片外,也可自行开设个人化学习平台或商品销售平台,通过本发明的网络营销分帐方法提供的会员账户管理及网站实时连接等功能,直接管理浏览者以及进行收费,并对于营销其它个人化经营网站商品或服务近似的产品,提高营销数量,进而从中获取应得的推销佣金,有效地利用网络的便捷,实现快速且有效的销售产品或服务,提升所推荐及营销产品或服务的曝光率或订购率,另一方面,可增加传统个人化经营网站的功能及价值。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网络营销分帐方法自网络营销平台架设至商品交易完成所进行的款项分帐的步骤流程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网络营销分帐方法实际进行商品销售及款项分帐的架构示意图;以及
图3是一编辑课程网站画面的示意情形。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
图1是本发明网络营销分帐方法在网络营销平台到商品交易完成进行款项分帐的步骤流程。如图所示,本发明网络营销分帐方法首先执行步骤S1,架设一网络营销平台,该网络营销平台可由信息公司提供,多个网站经营者可在此平台上架设个人化经营网站,并可直接收取商品售出后的分帐款项,且架设的网络营销平台具有自动套版、账户管理及网站实时连接等功能,接着,进到步骤S2。
在步骤S2中,由多个使用者向信息公司提出申请,在此网络营销平台上架设专属的个人化经营网站,成为一网站经营者,信息公司也可向申请者收取会费(空间费)及手续费等基本费用,上述经营者可通过网络营销平台提供的自动套版功能自己开设个人化学习平台,接着,进到步骤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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