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映画产生系统及其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0610103753.0 | 申请日: | 2006-07-28 |
公开(公告)号: | CN101115197A | 公开(公告)日: | 2008-01-30 |
发明(设计)人: | 王传宏 | 申请(专利权)人: | 王传宏 |
主分类号: | H04N7/24 | 分类号: | H04N7/24;H04N5/225;H04L29/06 |
代理公司: | 北京兰台恒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徐雪琦 |
地址: | 中国台湾台北市中正***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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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产生 系统 及其 方法 | ||
1.一种映画(video)产生系统,其特征在于,其包含:
一网路;
一摄影装置,用以撷取一原始映画,并透过该网路传送该原始映画;
一伺服器,藉由该网路接收该原始映画,该伺服器具有一特征辨识单元、一媒体物件调整单元及一映画合成单元,该特征辨识单元是用以辨识及定位该原始映画的一特征资讯,该媒体物件调整单元是根据该特征资讯以调整一媒体物件,产生一已调整媒体物件,而该映画合成单元是根据该特征资讯将该原始映画及该已调整媒体物件进行合成,产生一合成映画。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映画产生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原始映画是以一档案格式进行传送或是以一串流格式(streaming)进行传送。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映画产生系统,其特征在于,该摄影装置是配置于一可携式电子装置。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映画产生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合成映画是回传至该可携式电子装置进行播放或储存该伺服器。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映画产生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可携式电子装置为一行动电话、一笔记型电脑、一个人数位助理或一数位相机。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映画产生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原始映画为一影音资料或一静态影像(still image)。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映画产生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原始映画是包含一人像影像资料。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映画产生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特征资讯为该人像影像资料的人脸五官的特征位置、头发的特征位置、手指的特征位置及肢体姿势的特征位置的任意组合。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映画产生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媒体物件为一二维模型、一三维模型、一音讯资料或该三者的任意组合。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映画产生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媒体物件的主题是由一使用者预先设定。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映画产生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媒体物件的主题是根据该特征资讯而决定。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映画产生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媒体物件是储存于一内建于该伺服器的资料库或一远端资料库(remote database)。
1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映画产生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网路为一网际网路(Internet)或一无线网路(Wireless LAN)。
1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映画产生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可携式电子装置为一行动电话,而该伺服器为一行动电话伺服器,且该合成映画是储存于该行动电话伺服器,当一远端通讯装置欲透过该行动电话伺服器与该行动电话建立连线时,该行动电话伺服器亦传送该合成映画至该远端通讯装置进行播放。
15.一种映画产生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下列步骤:
提供一原始映画;
透过一网路将该原始映画传送至一远端伺服器;
于该远端伺服器,辨识及定位该原始映画的一特征资讯;
于该远端伺服器,根据该特征资讯以调整一媒体物件,产生一已调整媒体物件;
于该远端伺服器,根据该特征资讯将该原始映画及该已调整媒体物件进行合成,产生一合成映画。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映画产生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原始映画是以一档案格式进行传送或是以一串流格式(streaming)进行传送。
17.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映画产生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原始映画为一影音资料或一静态影像(still image)。
18.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映画产生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原始映画包含一人像影像资料。
19.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映画产生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特征资讯为该人像影像资料的人脸五官比例相对位置的特征、头发的特征位置、手指的特征位置及肢体姿势的特征的任意组合。
20.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映画产生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媒体物件为一二维模型、一三维模型、一音讯资料或该三者的任意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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