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提供商品交换的网络系统和方法及商品资料的管理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0610104110.8 | 申请日: | 2006-07-31 |
公开(公告)号: | CN101118631A | 公开(公告)日: | 2008-02-06 |
发明(设计)人: | 杨孝先;官欣雨 | 申请(专利权)人: | 杨孝先;官欣雨 |
主分类号: | G06Q30/00 | 分类号: | G06Q30/00 |
代理公司: | 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人: | 武玉琴;王月玲 |
地址: | 台湾省台北市汀***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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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提供 商品交换 网络 系统 方法 商品 资料 管理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网络系统及基于网络系统的数据处理技术领域,特别是指一种提供商品交换的网络系统及基于该网络系统的商品交换方法和商品资料的管理方法。
背景技术
已知点对点网络(Peer to Peer,简称P2P)的技术本质相当先进,简单来说其促成了资源共享的新模式,有效的利用通讯网络上众多的计算机资源,让复杂的工作能分散平行地处理。点对点网络的技术包含对话起始协定(Session Initiation Protocol,简称SIP)及其延伸与互补协定、延伸信息与在线活动协定(Extensible Messaging and PresenceProtocol,简称XMPP)、开放原始码的并置协定(Juxtapose,简称JXTA)等。目前运用点对点网络技术的软件除了文件共享软件,例如eDonkey、BitTorrent或以Gnutella为基础的客户端软件等,还有即时通讯软件,例如MSN Messenger与Yahoo!Messenger等。
然而,以点对点网络来说,世人对其法律面的关注远超过其技术面,因为文件共享软件可以用来共享未经授权的影音文件,造成海内外法律争议不断,从最早也最知名的美国Napster、Grokster、韩国的Soribada、台湾的ezPeer与Kuro、到2005年澳洲法院对Kazaa的判决,这类案件可说层出不穷。部分点对点网络业者被判定侵权,且在法院命令或业者巨额求偿下停止营运或关站,因此影响到点对点网络产业的兴衰。
已知商品管理数据库存在已久,是广泛运用于电子商务与个人收藏等领域的数据库类型。以前者来说,几乎已成为电子商务网站所必须具备的数据库;以后者来说,市场上亦存在着许多软件,例如Readerware等,可以自行或搭配输入装置的方式,输入商品编号,例如ISBN等各项商品描述,以进行商品管理,部分软件并可链接在线数据库服务器。
然而,其缺点在于:商品管理数据库发展至今,在资料的取得或输入方面成本过高,已建立的资料更缺乏流动性;特别是在个人收藏领域,除了个人商品管理外缺乏其他功效,以致利用率过低。
因此,若能以一创新且富进步性的方法结合以上技术,将能拓展两者的应用范围,以解决上述问题。
已知用于网络的电子商务系统,其通常以一个以上的中央伺服装置为中心,建立中央集权式的网站结构,使用者须借由客户端软件,取得并输入通用资源定位器(Uniform Resource Locator,URL)以访问该网站,并实施后续的电子商务交易。例如2002年10月15日公告的美国专利公报第6,466,917号专利案中所披露的一以网络为基础的交易设施实施例。然而,此种方式的缺点在于: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自行建立电子商务网站具有一定的门槛,如因应流量的网络频宽支出、花费在伺服装置软硬件的经费、建立及维护网站的人力资源等,同时,台湾资策会2005网友使用行为调查亦披露,拥有网站的企业的主要经营困扰为网站网址不易被消费者所知,该调查并揭露网上购物在消费者中具有比价容易、转移成本低的特性,但是消费者对个别电子商店的忠诚度仍低,也就是说,就算跨越门槛成立网站,也不见得能接触目标消费群,或为目标消费群所存取,并转化为真正的消费行为。
已知电子商务有数种不同模式,若以交易主体区分,其可分为企业对个人消费者(Business to Consumer,B2C)、个人消费者对个人消费者(Consumer to Consumer,C2C)、个人消费者对企业(Consumer toBusiness,C2B)、或其混合形态。交易方式则大致可分为网上购物与在线拍卖两大类型,前者包含商品制造商自行设立网站销售自家商品,例如Dell,以及销售特定类型商品的网站,例如Amazon;后者包含由消费者喊价标购各式商品的网站,例如eBay,以及由消费者出价,卖方再决定是否提供商品的网站,例如Priceline。如台湾公告第519595号专利即揭示了一种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整合方法及交易平台,可操作B2C及C2C等交易模式。
然而,此种方式的缺点在于:无论采取标售、竞标、招标或合购等各种方式,每一件商品资料输入或取得的成本仍然很高,且仍须遵循特定网站所订的政策,缺乏买卖双方就标的物与价金是否合意,合同是否可以成立的效率、弹性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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