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手电筒无效
申请号: | 200620141881.X | 申请日: | 2006-12-31 |
公开(公告)号: | CN200993312Y | 公开(公告)日: | 2007-12-19 |
发明(设计)人: | 刘坚 | 申请(专利权)人: | 刘坚 |
主分类号: | F21L2/00 | 分类号: | F21L2/00;F21V5/04;F21V31/00;F21V33/00;F21Y101/02 |
代理公司: | 宁波诚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袁忠卫 |
地址: | 315151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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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手电筒 | ||
1、一种手电筒,包括筒体(10)、发光元件(5)及用于安装发光元件(5)的灯头座(7),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筒体(10)端口里的台阶面限位设置灯头座(7),并自端口向内压入筒体(10)内壁的用于限位灯头座(7)的压紧圈(1),并且压紧圈(1)中央设有发光用的通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电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紧圈(1)通孔具有向外的斜面呈灯碗状。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电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灯头座(7)前端设有衬套(4),该衬套(4)与压紧圈(1)之间设有凸透镜片(3),并且,该凸透镜片(3)与压紧圈(1)密封接触。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手电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紧圈(1)里设有第一防水圈(2)。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电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筒体(10)和与筒体(10)螺接的后盖(19)之间设有第二防水圈(11)。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手电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元件(5)为发光二极管。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手电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筒体(10)末端通过系绳连接有指南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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