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17-AAG或17-AG或其前药治疗多发性骨髓瘤的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0680014008.7 | 申请日: | 2006-04-26 |
公开(公告)号: | CN101175489A | 公开(公告)日: | 2008-05-07 |
发明(设计)人: | R·约翰逊;A·汉纳;G·克罗普;周憶清;J·谢里尔 | 申请(专利权)人: | 高山生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31/33 | 分类号: | A61K31/33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陶家蓉 |
地址: | 美国加利***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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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17 aag ag 治疗 多发性 骨髓瘤 方法 | ||
1.一种在需要治疗的对象中治疗多发性骨髓瘤(MM)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一种药物制剂给予所述对象的步骤和任选地重复所述给药步骤,直到不再获得进一步的治疗益处,所述药物制剂含有治疗有效剂量的17-烯丙基氨基-17-去甲氧基格尔德霉素(17-AAG)或17-氨基格尔德霉素(17-AG)或者17-AAG或17-AG的前药和任选的药学上可接受的运载体或稀释剂。
2.一种在需要治疗的对象中治疗MM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用至少2周的时间给予所述对象多个剂量的17-AAG或17-AG或者它们的前药的步骤,其中各剂量约为275-420mg/m2的17-AAG,或等效量的17-AG或17-AAG前药或17-AG前药。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17-AAG的各剂量约为340mg/m2或等效量的17-AG或17-AAG前药或17-AG前药。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剂量每周给予两次,至少给药两周。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3周时间内,所述剂量每周给予两次,至少给药两周。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对象施用多个治疗周期,其中各治疗周期由在三周中至少两周中每周给予两次所述剂量组成。
7.一种在需要治疗的对象中治疗MM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使每个剂量中17-AAG的AUC总约为12,500-25,000ng/mL*h的治疗有效剂量的17-AAG或17-AAG的前药给予所述对象的步骤。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一定速率和频率给予所述剂量,以使17-AAG的Cmax不超过15,000ng/mL。
9.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一定速率和频率给予所述剂量,以使17-AAG的Cmax大于1,800ng/mL。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一定速率和频率给予所述剂量,以使17-AAG的Cmax大于3,000ng/mL。
11.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一定速率和频率给予所述剂量,以使17-AAG的Cmax大于1,800但不超过15,000ng/mL。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一定速率和频率给予所述剂量,以使17-AAG的Cmax大于3,000但不超过15,000ng/mL。
13.一种在需要治疗的对象中治疗MM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使每个剂量中17-AG的AUC总约为5,000ng/mL*h-18,000ng/mL*h的治疗有效剂量的17-AG或17-AG的前药给予所述对象的步骤。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一定速率和频率给予所述剂量,以使17-AG的Cmax不超过2,000ng/mL。
15.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一定速率和频率给予所述剂量,以使17-AG的Cmax大于500ng/mL。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一定速率和频率给予所述剂量,以使17-AG的Cmax大于900ng/mL。
17.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一定速率和频率给予所述剂量,以使17-AG的Cmax大于500但不超过2,000ng/mL。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一定速率和频率给予所述剂量,以使17-AG的Cmax大于900ng/mL但不超过2,000n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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