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骨缝合术的装置无效
申请号: | 200680016487.6 | 申请日: | 2006-05-09 |
公开(公告)号: | CN101175448A | 公开(公告)日: | 2008-05-07 |
发明(设计)人: | K·克劳 | 申请(专利权)人: | 斯恩蒂斯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B17/68 | 分类号: | A61B17/68;A61B17/00;A61B17/72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谢志刚 |
地址: | 瑞士奥*** | 国省代码: | 瑞士;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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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缝合 装置 | ||
1.用于骨缝合术的装置,该装置包括一具有中轴线(2)和长度L的杆(1),该杆大部分由可生物再吸收的材料制成,其特征在于,所述杆(1)至少在长度L的区域中具有一相对于中轴线(2)正交的非圆形的横截面(3)。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杆(1)的非圆形的横截面(3)仅在其总长度的一部分上实现。
3.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非圆形的横截面(3)设计为多边形,优选地设计为三角形。
4.按权利要求1到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杆(1)的中轴线(2)是弯曲的,优选具有10到15mm范围内的曲率半径(10)。
5.按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杆(1)的中轴线(2)的两个端点(16,17)上的切线(14,15)相交成5°-20°的角。
6.按权利要求1到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杆(1)在其外周面上具有至少三个纵向棱或者纵向脊(6,7,8)。
7.按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纵向棱或者纵向脊(6,7,8)通过凹入的凹槽(9)互相分开。
8.按权利要求1到7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杆(1)的最大外径(12)为1.5mm到3.5mm。
9.按权利要求1到8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杆(1)的芯直径(13)为1.0mm到2.5mm。
10.按权利要求4到9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杆(1)沿中轴线(2)的曲率半径(4)的中心的方向逐渐变细。
11.按权利要求1到10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它适用于趾的暂时夹板疗法,特别是适用于锤状趾或者趾的其他错位的治疗。
12.按权利要求1到10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它适用于关节碎片的固定,特别是这些碎片与骨和软骨部分的固定。
13.按权利要求1到12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杆(1)具有一用于插入到骨中的前端(22),该前端优选地设计为钝的,优选为平的。
14.按权利要求1到13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一头部分(20)同轴地与所述杆(1)邻接,所述头部分具有一与所述杆(1)轴向相反的后端(21)和一朝该后端(21)扩大的横截面(3)。
15.按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头部分(20)的与中轴线(2)正交的横截面朝后端(21)逐渐地增大。
16.按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头部分(21)具有一与中轴线(2)同轴的圆柱形包络面,该包络面具有与所述杆(1)的最大外径(12)相应的直径。
17.按权利要求14到16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头部分(20)的长度I与所述杆(1)的长度L之比位于1/20和1/3之间。
18.具有按权利要求1到17之一所述装置和钻头的成套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钻头具有一直径D,该直径小于杆(1)的最大外径(12)且优选小于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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