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UV-发射磷光体、磷光体共混物和含其的灯无效
申请号: | 200680036305.1 | 申请日: | 2006-09-25 |
公开(公告)号: | CN101288144A | 公开(公告)日: | 2008-10-15 |
发明(设计)人: | A·杜塔;L·V·迪利;C·W·凡;A·泰特雷奥特;N·德斯比恩斯 | 申请(专利权)人: | 奥斯兰姆施尔凡尼亚公司 |
主分类号: | H01J1/62 | 分类号: | H01J1/62;H01J63/04;C09K11/08;C09K11/70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庞立志;李连涛 |
地址: | 美国马***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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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uv 发射 磷光体 共混物 | ||
1.一种磷光体共混物,其包括YPO4:Ce磷光体和LaPO4:Ce磷光体的混合物。
2.权利要求1的磷光体共混物,其中YPO4:Ce与LaPO4:Ce磷光体的重量比为60∶40-99∶1。
3.权利要求1的磷光体共混物,其中YPO4:Ce与LaPO4:Ce磷光体的重量比为70∶30-99∶1。
4.权利要求1的磷光体共混物,其中YPO4:Ce与LaPO4:Ce磷光体的重量比为80∶20-99∶1。
5.权利要求1的磷光体共混物,其中YPO4:Ce与LaPO4:Ce磷光体的重量比为90∶10-99∶1。
6.权利要求1的磷光体共混物,其中YPO4:Ce与LaPO4:Ce磷光体的重量比是96∶4。
7.权利要求1的磷光体共混物,其中所述共混物进一步包含SrB4O7:Eu磷光体。
8.权利要求1的磷光体共混物,其中所述磷光体中的至少一个已经被处理,从而将其等电点提高至少0.5pH单位。
9.权利要求1的磷光体共混物,其中,所述共混物进一步包含第三磷光体,所述第三磷光体具有的等电点高于YPO4:Ce和LaPO4:Ce磷光体中的任一个至少3pH单位。
10.权利要求1的磷光体共混物,其中所述磷光体中的至少一个已经被处理,从而将其等电点提高至少1pH单位。
11.权利要求7的磷光体共混物,其中所述共混物包含5wt%-40wt%SrB4O7:Eu、30wt%-80wt%YPO4:Ce和5wt%-35wt%LaPO4:Ce,其中共混物中磷光体的wt%之和等于100%。
12.权利要求7的磷光体共混物,其中所述共混物包含10wt%-25wt%SrB4O7:Eu、50wt%-70wt%YPO4:Ce和10wt%-30wt%LaPO4:Ce,其中共混物中磷光体的wt%之和等于100%。
13.权利要求7的磷光体共混物,其中所述共混物包含15wt%-20wt%SrB4O7:Eu、60wt%-70wt%YPO4:Ce和15wt%-25wt%LaPO4:Ce,其中共混物中磷光体的wt%之和等于100%。
14.一种UV-发射荧光灯,其包括密封的管形罩和至少一个用于产生放电的电极,所述罩包含一定数量的汞并且在内表面具有磷光体涂层,所述磷光体涂层包括YPO4:Ce磷光体和LaPO4:Ce磷光体的混合物。
15.权利要求14的灯,其中YPO4:Ce与LaPO4:Ce磷光体的重量比为60∶40-99∶1。
16.权利要求14的灯,其中YPO4:Ce与LaPO4:Ce磷光体的重量比为70∶30-99∶1。
17.权利要求14的灯,其中YPO4:Ce与LaPO4:Ce磷光体的重量比为80∶20-99∶1。
18.权利要求14的灯,其中YPO4:Ce与LaPO4:Ce磷光体的重量比为90∶10-99∶1。
19.权利要求14的磷光体共混物,其中YPO4:Ce与LaPO4:Ce磷光体的重量比是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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