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赋予健康亮丽色彩的组合物以及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0680044004.3 | 申请日: | 2006-11-20 |
公开(公告)号: | CN101312708A | 公开(公告)日: | 2008-11-26 |
发明(设计)人: | 戴维·L·蒙特齐诺斯;迪娅·M·帕斯特瓦;马修·G·斯托弗利特 | 申请(专利权)人: | 宝洁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8/60 | 分类号: | A61K8/60;A61Q5/00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 代理人: | 封新琴 |
地址: | 美国俄***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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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赋予 健康 亮丽 色彩 组合 以及 方法 | ||
1.一种免洗型毛发护理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
a)0.1%至10%的增亮体系,所述增亮体系包含反射第一颜色的第一不可溶颗粒、反射第二颜色的第二不可溶颗粒、反射第三颜色的第三不可溶颗粒、任选的反射第四颜色的第四不可溶颗粒、以及任选的至少一种反射至少一种另外颜色的附加不可溶颗粒;
b)0.001%至5%的成膜剂;
c)皮肤病学可接受的载体;和
d)任选的染料。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成膜剂包含0.001%至1%的一种或多种糖胺,优选地其中所述糖胺包括葡糖胺、N-乙酰基葡糖胺、甘露糖胺、N-乙酰基甘露糖胺、半乳糖胺、N-乙酰基半乳糖胺、或它们的混合物;并且更优选地其中所述糖胺为N-乙酰基葡糖胺。
3.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增亮体系的百分比与所述糖胺的百分比的比率为10∶1。
4.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一不可溶颗粒、所述第二不可溶颗粒和所述第三不可溶颗粒具有1微米至150微米的平均粒径。
5.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一颜色属于红色系,所述第二颜色属于黄色系,所述第三颜色属于绿色系,以及所述任选的第四颜色属于蓝色系。
6.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一、第二或第三不可溶颗粒中的至少一种包括反射颗粒、视角闪色颗粒、光子晶体、发光颜料、荧光颜料、磷光颜料、或它们的组合,优选地其中所述视角闪色颗粒为干涉颜料,并且更优选地其中所述第一不可溶颗粒、所述第二不可溶颗粒和所述第三不可溶颗粒为干涉颜料。
7.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一不可溶颗粒为反射颗粒,以及所述第二不可溶颗粒为干涉颜料。
8.一种使用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组合物的美容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免洗型组合物施用到哺乳动物的毛发,优选人的毛发、狗的毛发或猫的毛发,并且更优选人的毛发上的步骤,所述组合物包含:
a)0.1%至10%的增亮体系,所述增亮体系包含反射第一颜色的第一不可溶颗粒、反射第二颜色的第二不可溶颗粒和反射第三颜色的第三不可溶颗粒、任选的反射第四颜色的第四不可溶颗粒、以及任选的至少一种反射至少一种另外颜色的附加不可溶颗粒;
b)0.001%至5%的成膜剂;和
c)皮肤病学可接受的载体;
d)任选地其中将所述组合物施用到所述哺乳动物毛发的一部分上。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可用美容方法,其中所述哺乳动物的毛发具有金色的基础毛发颜色,所述第一颜色属于红色系,所述第二颜色属于黄色系,以及所述第三颜色属于绿色系。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可用美容方法,其中所述第一不可溶颗粒的百分比与所述第二不可溶颗粒的百分比与所述第三不可溶颗粒的百分比的比率为1∶1∶3。
11.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可用美容方法,其中所述毛发具有褐色或黑色的基础毛发颜色,并且所述第四颜色属于蓝色系。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可用美容方法,其中所述第一不可溶颗粒的百分比与所述第二不可溶颗粒的百分比与所述第三不可溶颗粒的百分比与所述第四不可溶颗粒的百分比的比率为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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