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法有效
申请号: | 200710002512.1 | 申请日: | 2007-01-25 |
公开(公告)号: | CN101229387A | 公开(公告)日: | 2008-07-30 |
发明(设计)人: | 谢华庆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中科中环环境应用技术研究中心 |
主分类号: | A61L9/014 | 分类号: | A61L9/014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 | 代理人: | 刘激扬 |
地址: | 100029北京市***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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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室内 环境污染 治理 | ||
1.一种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法,包括如下步骤:在VOC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一倍的场合,依次施用如下四种治理液:含0.001mg/L~0.002mg/L的K的VOC稳定液、含0.001mg/L~0.002mg/L的Zn和0.001mg/L~0.002mg/L的B的VOC稳定液、含0.001mg/L~0.002mg/L的Ar的VOC稳定液和含1%~3%(重量)的活性胺基的甲醛处理液;在甲醛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一倍而VOC的浓度未超过国家标准一倍的场合,依次施用如下两种治理液:含1%~3%(重量)的活性胺基的甲醛处理液和含0.5%~1.5%(重量)的桉树油的除味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法,在VOC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一倍的场合,三种VOC稳定液的用量均为8~10ml/m2,甲醛处理液的用量为5~15ml/m2;在甲醛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一倍而VOC的浓度未超过国家标准一倍的场合,甲醛处理液的用量为5~25ml/m2,除味剂的用量为5~8ml/m2。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法,在VOC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一倍的场合,在每一种VOC稳定液施用完毕后,封闭门窗10~20分钟,然后通风1~2小时,在甲醛处理液施用完毕后,封闭门窗30~50分钟,然后通风;在甲醛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一倍而VOC的浓度未超过国家标准一倍的场合,在甲醛处理液施用完毕后,封闭门窗30~50分钟,在除味剂施用完毕后,封闭门窗30~50分钟,然后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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