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法有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0710002512.1 申请日: 2007-01-25
公开(公告)号: CN101229387A 公开(公告)日: 2008-07-30
发明(设计)人: 谢华庆 申请(专利权)人: 北京中科中环环境应用技术研究中心
主分类号: A61L9/014 分类号: A61L9/014
代理公司: 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 代理人: 刘激扬
地址: 100029北京市*** 国省代码: 北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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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搜索关键词: 室内 环境污染 治理
【权利要求书】:

1.一种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法,包括如下步骤:在VOC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一倍的场合,依次施用如下四种治理液:含0.001mg/L~0.002mg/L的K的VOC稳定液、含0.001mg/L~0.002mg/L的Zn和0.001mg/L~0.002mg/L的B的VOC稳定液、含0.001mg/L~0.002mg/L的Ar的VOC稳定液和含1%~3%(重量)的活性胺基的甲醛处理液;在甲醛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一倍而VOC的浓度未超过国家标准一倍的场合,依次施用如下两种治理液:含1%~3%(重量)的活性胺基的甲醛处理液和含0.5%~1.5%(重量)的桉树油的除味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法,在VOC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一倍的场合,三种VOC稳定液的用量均为8~10ml/m2,甲醛处理液的用量为5~15ml/m2;在甲醛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一倍而VOC的浓度未超过国家标准一倍的场合,甲醛处理液的用量为5~25ml/m2,除味剂的用量为5~8ml/m2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法,在VOC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一倍的场合,在每一种VOC稳定液施用完毕后,封闭门窗10~20分钟,然后通风1~2小时,在甲醛处理液施用完毕后,封闭门窗30~50分钟,然后通风;在甲醛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一倍而VOC的浓度未超过国家标准一倍的场合,在甲醛处理液施用完毕后,封闭门窗30~50分钟,在除味剂施用完毕后,封闭门窗30~50分钟,然后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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