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经前期综合征肝气逆证症状严重程度医生评价表无效
申请号: | 200710015986.X | 申请日: | 2007-06-25 |
公开(公告)号: | CN101112323A | 公开(公告)日: | 2008-01-30 |
发明(设计)人: | 乔明琦;张惠云;马玉侠;王海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山东中医药大学 |
主分类号: | A61B10/00 | 分类号: | A61B10/00 |
代理公司: | 济南泉城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李桂存 |
地址: | 250355山东省济南市长***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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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前期 综合征 肝气 症状 严重 程度 医生 评价 | ||
1.一种经前期综合征肝气逆证症状严重程度医生评价表,其特征在于:通过采集以下三个阶段的数据制成标准表,
诊断阶段:选择治疗前第1、2月经周期的数据;
治疗阶段:选择用药中第1、2月经周期的数据;
治疗阶段:选择治疗后第3月经周期的数据;
标准表的制定依据为:PMS肝气逆证病情治疗前为中等程度,治疗后基本治愈,根据数据变化离散度,结合临床实际确定标准。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经前期综合征肝气逆证症状严重程度医生评价表,其特征在于:从经前期-卵泡期量表分值差值和经前总分两个角度展开量化诊断和疗效评价,具体诊断标准为,
经前期-卵泡期量表分值差值标准:总分大于7分,可以认为其符合PMS诊断;大于7分,小于12分,认为PMS肝气逆证为中等程度;大于12分,小于16分,提示该病证为重度;大于16分,提示病情为极重;
经前总分标准:经前期总分大于9分,可以认为其符合PMS诊断;大于11分,小于16分,认为PMS肝气逆证为中等程度;大于16分,小于21分,提示该病证为重度;大于21分,提示病情为极重;
疗效评价标准如下:
经前期-卵泡期量表分值差值标准:治疗后经前期卵泡期差值变化小于4分,提示无效;4-8分,可以认为有效;8~12分之间,提示显效;治疗后分值差值在7分以内,提示痊愈;
经前期总分标准:治疗后经前期总分变化小于4分,提示无效;4-8分,可认为有效;8-12分之间,提示显效;治疗后经前期分值在9分以内,提示痊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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