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镜片镀膜无调焦手机摄像头无效
申请号: | 200710059193.8 | 申请日: | 2007-08-21 |
公开(公告)号: | CN101109840A | 公开(公告)日: | 2008-01-23 |
发明(设计)人: | 申詠雨;申成哲;陈圃 | 申请(专利权)人: | 三星高新电机(天津)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2B7/02 | 分类号: | G02B7/02;H04N5/225;G03B29/00 |
代理公司: | 天津市三利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刘英兰 |
地址: | 300385天津***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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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镜片 镀膜 调焦 手机 摄像头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手机摄像头,特别涉及一种镜片镀膜无调焦手机摄像头。
背景技术
目前,手机摄像头大多采用定焦的光学透镜组,生产时需要依靠镜筒与套筒的螺纹配合将透镜组调整至距离感光芯片的最佳位置,现有的结构设计往往造成生产操作费时费力,且产品精度较低。另外为了防止红外线对感光芯片的干扰,需要增加一块特殊材质的玻璃,并在表面镀一层红外线滤光膜,这样更使其结构复杂化,且增大体积,不利于简化工艺,同时还会增加生产成本。因此,对现有手机摄像头结构进行改进,提高产品质量,减小体积使其性能更加可靠,降低成本,以适应市场的需求,是该领域科研技术人员不断研究开发的新课题之一。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上述不足之处,提供一种结构紧凑,制作简便、性能可靠的镜片镀膜无调焦手机摄像头。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镜片镀膜无调焦手机摄像头,包括镜筒、带有通光孔的镜筒盖及镜筒内设置的透镜组,镜筒底部设有感光芯片及印刷线路板;其特征在于环绕镜筒内壁下部设有托台,托台上设有弹力压圈,所述透镜组置于弹力压圈上面,所述透镜组镜片表面镀有红外线滤光膜;镜筒顶部环绕设有顶台,且通过镜筒盖内表面与顶台的上表面紧密压合,依靠镜筒盖与镜筒螺纹配合及弹力压圈的弹力,使透镜组内镜片被压紧定位。
所述镜筒盖与镜筒外螺纹定位配合。
所述镜筒盖外壁与镜筒之间扣合处设一点胶缝隙,采用胶水将镜筒盖与镜筒之间的点胶缝隙粘合封装。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该摄像头采用新型材料弹力压圈,并用该压圈与顶台、镜筒盖配合将透镜组直接固定于镜筒的正确位置,无须进行调整,从而省略传统手机摄像头生产流程中的手动调焦程序;同时采用弹力压圈可以节省透镜组封装的费用。在透镜组的镜片表面镀设红外线滤光膜,可省去特殊材质玻璃制成的红外线滤光片,节约成本,且降低手机摄像头的整体高度,为进一步缩小手机的整体体积拓展了空间。其结构简单、性能可靠,操作中省时、省力、提高工效。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透镜组镜筒盖结构剖视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镜筒结构剖视示意图;
图3是本发明组装结构剖视示意图。
图中:1镜筒盖,2透镜组,3弹力压圈,4镜筒,5托台,6顶台,7镜筒外螺纹,8点胶缝隙,9感光芯片,10印刷线路板,11通光孔。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和较佳实施例,对依据本发明提供的具体实施方式、结构、特征详述如下:
如图1~图3所示,一种镜片镀膜无调焦手机摄像头,包括镜筒4、带有通光孔11的镜筒盖1及镜筒4内设置的透镜组2,其特征在于环绕镜筒4内壁下部设有托台5,其上设有弹力压圈3,所述透镜组2置于弹力压圈3上面,所述透镜组2镜片表面镀有红外线滤光膜;镜筒4顶部环绕设有顶台6,且通过镜筒盖1内表面与顶台6的上表面紧密压合,依靠镜筒盖1与镜筒4螺纹配合及弹力压圈3的弹力,使透镜组2内镜片被压紧定位,固定在正确的位置。
所述镜筒盖1与镜筒外螺纹7定位配合。
所述镜筒盖1外壁与镜筒4之间扣合处设一点胶缝隙8,采用胶水将镜筒盖1与镜筒4之间的点胶缝隙8粘合封装。
该手机摄像头属于机械定位结构设计,无须技术性调焦;是由镜筒盖和弹力压圈分别从上下两方向加力,使透镜组压紧,固定于正确位置。
实施中,首先将弹性压圈3放入镜筒4的托台5上,然后放入透镜组2组件,其后将镜筒盖1依顺时针的方向,沿镜筒外螺纹7与镜筒4连接紧固。此时,随着镜筒盖1的向下移动,透镜组2与弹力压圈3紧密接触,由于空间的限制,弹力压圈3受压形变产生反作用力,将透镜组3压紧。当旋转至镜筒盖1的下表面与镜筒顶台6相接触时,此位置透镜组2与感光芯片9之间的距离为最佳焦距,使摄像头成像清晰。此时在镜筒盖1的外壁与镜筒4之间存在一处点胶缝隙8,用胶水将镜筒盖1与镜筒4之间的点胶缝隙8粘合封装即可。弹力压圈3的弹力是将透镜组2压紧的力量来源。各部位配合完全吻合,要求制作精度较高,如透镜组2位置公差由多方面决定,但累计公差不超过0.03mm,以确保透镜组2固定位置的精确性。
上述参照实施例对该镜片镀膜无调焦手机摄像头进行的详细描述,是说明性的而不是限定性的,因此在不脱离本发明总体构思下的变化和修改,应属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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