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新型荧光灯管无效
申请号: | 200710147935.2 | 申请日: | 2007-08-24 |
公开(公告)号: | CN101373697A | 公开(公告)日: | 2009-02-25 |
发明(设计)人: | 胡安华 | 申请(专利权)人: | 马士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1J61/30 | 分类号: | H01J61/30;H01J61/36;H01J61/02 |
代理公司: | 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梁挥;祁建国 |
地址: | 中国香*** | 国省代码: | 中国香港;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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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新型 荧光 灯管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照明用的荧光灯管,更具体地说,涉及一种小管径的热阴极荧光灯管。
背景技术
荧光灯管属于低压气体放电发光的新型电光源,因具有光效高、节能、显色性能高等技术特点,广泛应用于室内外的环境照明,而冷阴极荧光灯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面世以来,由于具有灯管细小、结构简单、灯管表面亮度高、灯管温升小,便于加工成各种形状、寿命长等优异的特性,迅速在各类型的背光源、扫描器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我们日常使用的普通荧光灯是一种低气压弧光热阴极放电灯。它两端的电极比较热,是一种热阴极荧光灯,其特点是光效高,但现有的热阴极荧光灯管都是由等直径的玻璃管弯接构成,灯芯采用传统的灯芯,其灯管外径都在T2(6.4mm)以上,而现有的技术水平又无法对灯芯进行改进,因此,按照常规的工艺技术条件就无法做到T1(3.2mm)型的荧光灯管,只能在荧光灯管的管身上寻求突破。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使用现有灯芯的T1型超细型荧光灯管。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新型荧光灯管,所述的荧光灯管包括分别设置在所述的荧光灯管的两端部的灯芯,分别将所述的灯芯封闭在其中的端管部分以及分别与所述的两端管部分连接且其管径小于所述的端管部分的管径的管身部分。
本发明的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的连接部分为管径自端管部分逐渐向管身部分缩小的部分。
本发明的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的端管部分的直径与通常的荧光灯管的直径相同。
本发明的进一步改进在于,管身部分的直径为2-12mm。
本发明的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的管身部分的形状选自由直管型、U型、П型、H型、佛手型、W型、SL型以及螺旋型组成的组中的一种。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通过一连接部分把端管与管身部分直接相接,即与直径为T1型的发光管身部分直接连接,突破了传统技术,能满足灯芯对接,可以做到T1型超细管径的荧光灯管,使得荧光灯的设计制造更加紧凑,实现了荧光灯管的小型化量产。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作详细的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第一实施例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的第二实施例的示意图;
图3是本发明的第三实施例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参见图1,本发明的荧光灯管包括端管部分102,灯芯101封闭在所述的端管部分102内,U型管身部分104通过一自管端部分逐渐向管身部分缩小的连接部分103与端管部分102相连接,U型管身104的直径在2-12mm之间,端管部分102的直径与通常的荧光灯管的直径相同,端管部分102的直径大于U型管身部分104的直径,实际中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管径。其中,U型管身部分104为实际发光区,所述端管部分102与U型管身部分104都由玻璃管做成。
实施例2:
参见图2,本发明的荧光灯管包括端管部分202,灯芯201封闭在所述的端管部分202内,螺旋型管身部分204通过一自管端部分逐渐向管身部分缩小的连接部分203与端管部分202相连接,螺旋型管身204的直径在2-12mm之间,端管部分202的直径与通常的荧光灯管的直径相同,端管部分202的直径大于螺旋管身部分204的直径,实际中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管径。其中,螺旋型管身部分204为实际发光区,所述端管部分202与螺旋型管身部分204都由玻璃管做成。
实施例3:
参见图3,本发明的荧光灯管包括端管部分302,灯芯301封闭在所述的端管部分302内,直管型管身部分304通过一自管端部分逐渐向管身部分缩小的连接部分303与端管部分302相连接,直管型管身104的直径在2-12mm之间,端管部分302的直径与通常的荧光灯管的直径相同,端管部分302的直径大于直管型管身部分304的直径,实际中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管径。其中,直管型管身部分304为实际发光区,所述端管部分302与直管型管身部分304都由玻璃管做成。
上述实施例只是对本发明要求保护的构思作出说明,本发明的管身可以采用直管型、U型、П型、H型、佛手型、W型、SL型以及螺旋型组成的组中的一种。采用本发明的荧光灯管,能实现T1超细型荧光灯的生产,使荧光灯的设计制造更加紧凑。
当然,本发明还可有其它多种实施例,在不背离本发明精神及其实质的情况下,熟悉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当可根据本发明做出各种相应的改变和变形,但这些相应的改变和变形都应属于本发明所附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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