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移动通信系统中缓存服务器的有效利用有效
申请号: | 200710154070.2 | 申请日: | 2007-09-13 |
公开(公告)号: | CN101193408A | 公开(公告)日: | 2008-06-04 |
发明(设计)人: | 新田大介;熊谷智宪;小林一成 | 申请(专利权)人: | 富士通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H04Q7/34 | 分类号: | H04Q7/34;H04Q7/22;G06F12/08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孙海龙 |
地址: | 日本神奈***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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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移动 通信 系统 缓存 服务器 有效 利用 | ||
1.一种在移动通信系统中使用的数据中心,所述移动通信系统包括用户装置、无线接入网络、和核心网络,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中心包括:
单用存储单元,其具有用于各自的用户装置的存储区域;
共享存储单元,其具有由所述用户装置共享的存储区域;
共享/单用判断单元,其被设置为将从外部节点接收的数据存储在所述单用存储单元和共享存储单元这两者中的根据预定标准选出的一个中;
数据配置信息产生单元,其被设置为根据所接收的数据的统计信息和预定的缓存数据配置条件,产生数据配置列表;和
单元,其被设置为根据所述数据配置列表,向所述共享存储单元和单用存储单元中的至少一个发送指令信号,以使存储在所述共享存储单元和单用存储单元中的所述至少一个中的数据被传送给在所述核心网络上提供的缓存服务器或在所述无线接入网络上提供的缓存服务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中心,所述数据中心还包括一单元,该单元被设置为将所述用户装置请求的数据的位置通知给所述用户装置,该位置为位于在所述核心网络中提供的缓存服务器中或位于在所述无线接入网络上提供的缓存服务器中。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中心,其中所述预定标准规定被多于预定数量的用户请求过的数据存储在所述共享存储单元中。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中心,其中针对所述核心网络和所述无线接入网络中提供的各缓存服务器分别确定所述缓存数据配置条件,并规定根据数据类型专用优先级进行数据缓冲。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数据中心,其中针对所述核心网络上提供的缓存服务器定义的数据类型的优先级与针对所述无线接入网络上提供的缓存服务器定义的数据类型的优先级不同。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中心,其中,针对在所述核心网络和所述无线接入网络中提供的各缓存服务器分别确定所述缓存数据配置条件,并规定当存储在所述共享存储单元中的数据的量超过所述给定缓存服务器的存储容量时,根据数据类型专用优先级在给定缓存服务器进行数据缓冲。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数据中心,其中针对所述核心网络上提供的缓存服务器定义的数据类型的优先级与针对所述无线接入网络上提供的缓存服务器定义的数据类型的优先级不同。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数据中心,其中针对所述无线接入网络中提供的缓存服务器定义的流数据的优先级高于针对所述核心网络上提供的缓存服务器定义的流数据的优先级。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数据中心,其中针对所述无线接入网络中提供的缓存服务器定义的音频流数据或视频流数据的优先级高于针对所述核心网络上提供的缓存服务器定义的音频流数据或视频流数据的优先级。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中心,其中所述数据配置列表被定期地或不定期地更新。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中心,所述数据中心还包括这样的单元,该单元被设置为参照所述数据配置列表以确定所述用户装置所请求的数据的位置,并把该位置通知给所述用户装置,所述位置为在所述核心网络上提供的缓存服务器中或所述无线接入网络上提供的缓存服务器中。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数据中心,其中在所述无线接入网络上提供的缓存服务器包括第一缓冲区域,所述第一缓冲区域用于存储根据所述数据配置列表与来自用户装置的数据获取请求无关地发送给它的数据,在所述无线接入网络上提供的缓存服务器还包括第二缓冲区域,所述第二缓冲区域用于存储响应于来自用户装置的数据获取请求而发送给它的数据,其中当所请求的数据既没有存储在所述核心网络上提供的缓存服务器中,也没有存储在所述第一缓冲区域中时,用户请求的数据从所述共享存储单元和所述单用存储单元的其中之一传送给所述第二缓冲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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