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基于计算机视觉的违章停车检测装置无效
申请号: | 200710164480.5 | 申请日: | 2007-12-05 |
公开(公告)号: | CN101183427A | 公开(公告)日: | 2008-05-21 |
发明(设计)人: | 汤一平;庞成俊;陆海峰;何祖灵;陈耀宇 | 申请(专利权)人: | 浙江工业大学 |
主分类号: | G06K9/00 | 分类号: | G06K9/00;G06K9/34;G06K9/36;G06K9/64 |
代理公司: | 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王兵;王利强 |
地址: | 310014***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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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基于 计算机 视觉 违章 停车 检测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全方位视觉传感器技术、计算机视觉技术、图像识别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在违章停车检测方面的应用涉及,尤其是一种违章停车检测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的激增,导致了交通需求增长过快而引发的诸如交通阻塞等一系列问题,其中机动车违法停车现象是造成交通阻塞的一个重要因素。
据交管部门调查,机动车违法停车主要有五大危害:一是违法停车成交通拥阻源头。二是违法停车成刮蹭交通事故祸首。据统计,因违法停车引发的车辆刮蹭事故占这类事故的38%。三是违法停车成被盗目标。四是违法停车成乱鸣号和车辆逆行诱因。五是违法停车成人行道通行障碍。
关于对违法停车进行处罚涉及的法律主要是《行政处罚法》和2004年5月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三个条款对违法停车进行了规定。摘要如下:56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33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93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的处理方式是,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交警或城管人员将依法指出违法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违法停车人立即驶离;违法停车人拒绝立即驶离或拒不驶离,交警可现场给予处罚;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交警将采取摄录取证方式处罚,执法交警离开摄录现场前,违法停车人返回且认可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交警可当场处罚;交警对违法临时停车人不在现场采取摄录取证方式处罚时,应填写《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夹放在机动车前风挡玻璃雨刷器下,选择适当角度拍摄显示机动车牌号、已被放置《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违法停放地点禁停标志或能明确违法停放地点标志性物体、拍摄日期和时间等画面照片,并应及时将拍摄取证资料交交警支队保存并据此对违法停车行为人实施处罚;交警摄录取证资料交交警支队前,违法停车行为人已到交警支队接受处罚并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可根据《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处罚;违法停车行为人对交通违法事实有异议,交管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待摄录资料录入系统后再接受违法行为处理。违法停车处罚标准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法停放机动车适用非现场处罚,对司机或机动车所有人处200元罚款并记2分;违法临时停车,司机拒不驶离,可适用现场处罚对司机处200元罚款并记2分;对非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人或车辆所有人予以警告或处20元罚款。
但是目前的违章停车处理执法在技术方面存在着一些弊病,造成了政府执法与群众违法行为之间的对立,产生了社会的不和谐,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有些人提出“交通执法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市民遵守交通规则,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不能以罚代管,把罚款当做创收手段。”又有些人提出对初次轻微违章者,应以批评教育和警告为主;对第二次轻微违章者,可尝试罚款一半;对第三次轻微违章者,再全额罚款。“让驾驶员感受到执法者确实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而不是为了创收。”但是要实现这个目标很大程度上需要高新技术手段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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