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集刹车、铃铛于一体的自行车刹车手把结构无效
申请号: | 200720001407.1 | 申请日: | 2007-01-09 |
公开(公告)号: | CN200995760Y | 公开(公告)日: | 2007-12-26 |
发明(设计)人: | 蔡赐芳 | 申请(专利权)人: | 彦豪金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2L3/02 | 分类号: | B62L3/02;B62J3/00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千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胡坚 |
地址: | 台湾省彰化县***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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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刹车 铃铛 一体 自行车 手把 结构 | ||
【所属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自行车技术的领域,尤其是有关一种不影响刹车功能的前提下尤具有不占空间,组装及操作均至为便捷的集刹车、铃铛于一体的自行车刹车手把结构。
【背景技术】
按,请参阅图5,是泛见的一种自行车用铃铛构设,该习用铃铛1主要系于金属响盖11的下方设有一束环12,用于束合自行车把手,而该金属响盖11之一侧则设有一具弹复功能的按柄13,藉供手指按压而敲击金属响盖11以发出声响,而达警示之目的者;上揭自行车用铃铛构设由于是与刹车手把各自分别地独立束合于自行车把手上,因此当行进间的自行车骑乘者在遇到有状况时,常必需几近同时地以大拇指按铃警示,以及利用余下的手指头操作扳压刹车把手,是故,尽管自行车组装厂已尽可能地将刹车手把及车铃二者拉近组装而束合于车把手上,唯其效果仍然不彰,尤其对于儿童或手掌较小的女性骑士,实务上仍有难臻理想而企待改善的空间。
于是,如图6所示,台湾专利公告核准第507722号(申请第89220115号)「自行车铃铛改良结构」,其所揭示的自行车用铃铛是完全地以附加的方式组装固定于刹车手把座体的外表面,虽然该构设可对手掌扳压刹车把手及按铃,提供更近距离,易于同时操作效果,但是,对于金属响盖甚至整座车铃组的外露式附加组装,仅为二独立组件(及车铃与刹车手把)的二合一简易附加组合构设,结构仍然较为复杂而实用性差。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在不影响刹车功能前提下尤具有不占空间,组装及操作至为便捷的自行车刹车手把结构。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结构:
一种集刹车、铃铛于一体的自行车刹车手把结构,其中:刹车手把的座体内侧设有一槽孔,且该槽孔中容设并固定有一金属响盖,座体的外侧设有一可与该金属响盖对应敲击的具弹性按钮。
所述槽孔的周壁具有开口部,该开口部可供弹性按钮的突柱贯穿。
该弹性按钮通过弹性体定位及弹压,该弹性体的二端部分别圈束于弹性按钮的轴柱及座体的支轴。
另外,所述金属响盖的顶部设有可供一固定螺丝穿通并与座体螺合的穿孔。金属响盖的顶部穿孔二侧设置有具抵掣作用的弹簧。
或,该固定螺丝由座体的另侧插入,并以一螺帽于其末端收束定位。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将自行车刹车和铃铛集为一体,且结构、组装及操作均至为便捷。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立体分解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组合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局部组合剖视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的另一较佳实施例图。
图5系习用自行车铃结构示意图。
图6系台湾专利第89220115号结构示意图。
主要组件符号说明
本实用新型:
座体2 槽孔21 开口部212 支轴22 金属响盖3
弹簧30 穿孔31 固定螺丝32 螺帽321
弹性按钮4 突柱41 弹性体42 轴柱43
习用:
铃铛1 金属响盖11 束环12 按柄13
【具体实施方式】
请参阅图1至图3,本实用新型主要系集刹车、铃铛于一体的自行车刹车手把,其中:刹车手把的座体2内侧设有一槽孔21,且该槽孔21中乃容设并固定有一金属响盖3,而座体2的外侧则设有一可与该金属响盖3对应敲击的具弹性按钮4,使该刹车手把2与车铃二者结合形成一种集刹车、铃铛于一体的自行车刹车手把结构。其次,槽孔21的周壁具有开口部212,供弹性按钮4的突柱41得以贯穿敲击金属响盖3。
又,弹性按钮4是以弹性体42连设座体2而具有可按压且得自动弹复的功效。另则,金属响盖3系于其顶部设有穿孔31,并于该穿孔二侧分别抵设有弹簧30,并以一固定螺丝32穿通而与座体2螺合,其中,固定螺丝32仅穿经该金属响盖3的穿孔31而并未与之触及,即该金属响盖乃仅受二弹簧与其二侧弹推夹掣,特并予指明。
再则,弹性体42以其二端部分别圈束于弹性按钮4的轴柱43及座体2的支轴22,使弹性按钮4得以定位及弹压。
请参阅图4,系本实用新型的另一较佳实施例,其中固定螺丝32系亦得由座体2之另侧插入,并以一螺帽321于其末端收束定位,而令该金属响盖2仍仅受弹簧30于其二侧弹抵定位,则仍不变弹性按钮的按铃效益。
由上所述者仅为用以解释本创作的较佳实施例,并非企图据以对本创作做任何形式上的限制,是以,凡有在相同之创作精神下所做有关本创作的任何修饰或变更者,皆仍应包括在本创作意图保护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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