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便于移动的厨具架无效
申请号: | 200720007514.5 | 申请日: | 2007-06-27 |
公开(公告)号: | CN201127541Y | 公开(公告)日: | 2008-10-08 |
发明(设计)人: | 黄清洁 | 申请(专利权)人: | 黄清洁 |
主分类号: | A47J47/16 | 分类号: | A47J47/16 |
代理公司: | 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方传榜 |
地址: | 361000福建省厦门市海沧***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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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便于 移动 厨具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厨房用具,具体地说是指一种便于移动的厨具架,可用于放置厨具、餐具、刀具等。
背景技术
厨具架是厨房中不可缺少的器具之一,用于放置刀具、汤勺、锅铲等厨具或餐具,以使这些厨具摆放整齐并且保持卫生清洁。现有的厨具架通常有两种结构形式:一种是吊挂式厨具架,安装于墙上,厨具吊挂于厨具架上,此种厨具架固定安装,若需移动位置,则必须拆下另行安装,极不方便;另一种是摆放式厨具架,摆放于灶台上,厨具摆放或插设于厨具架上,这种厨具架虽然可以根据需要摆放于所需的位置,但是为了使厨具架安全使用而不致于翻倒发生危险,厨具架的重量通常较大,再加上金属的厨具,其总重量较大,移动起来也十分费力和不便。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便于移动的厨具架,其主要目的在于克服现有厨具架移动不便的缺点。
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一种便于移动的厨具架,包括一厨具架主体,该厨具架主体上设有用于放置厨具的插槽,其厨具架主体还设有脚轮,该脚轮与厨具架主体底部一同将厨具架主体支撑于一支撑面上,厨具架主体上还设有用于拖动厨具架主体的拉手。
前述一种便于移动的厨具架,其厨具架主体为圆柱形,具有一圆柱面和上、下两个端面,所述插槽设于其上端面并向下延伸,所述脚轮设于该圆柱面一侧的下半部,所述拉手设于该圆柱面与脚轮同一侧的上半部。
进一步地,所述脚轮通过一倒U字形的脚轮架与所述厨具架主体的圆柱面一侧下半部连接,脚轮有两个,分别枢设于脚轮架的两底端,脚轮架的中部可上下转动地枢设于该圆柱面的中部。
更进一步地,所述拉手为T字形,其横向部分向外偏置形成手握部,其纵向部分固定于厨具架主体上,该纵向部分的底端形成限制所述脚轮架过度向上转动的限位部。
由上述对本实用新型结构的描述可知,和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一,具有脚轮和拉手,欲移动该厨具架时,可通过该拉手拖动该厨具架,省力方便,特别适用于酒店、餐厅的厨房使用,也适用于外出野餐时使用;二,将脚轮架折起时,可通过厨具架主体的下端面放置于支撑面上,此时厨具架主体与该支撑面垂直,将脚轮架打开时,可通过厨具架主体的下端面侧缘与脚轮一起支撑于支撑面上,此时厨具架主体相对于该支撑面倾斜,此二种状态可适应于不同的需要。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侧视图,显示了脚轮架打开的情况;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侧视图,显示了脚轮架收折的情况。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参照附图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
本实施例提供一种便于移动的厨具架,参照图1,该厨具架包括一厨具架主体1,该厨具架主体1为圆柱形,具有一圆柱面11和上端面12、下端面13,其中,上端面12设有向下延伸的用于放置厨具4的插槽120,该插槽120具有多个,每个插槽120适应于不同的厨具形状。
厨具架主体1还设有脚轮21、22,该脚轮21、22设于该圆柱面11一侧的下半部,脚轮21、22通过一倒U字形的脚轮架2与所述厨具架主体1的圆柱面11一侧下半部连接,脚轮21、22分别枢设于脚轮架2的两底端,脚轮架2的中部可上下转动地枢设于该圆柱面11的中部。厨具架主体1上还设有用于拖动厨具架主体1的拉手3,该拉手3设于该圆柱面11与脚轮21、22同一侧的上半部。该拉手3为T字形,其横向部分31向外偏置形成手握部,其纵向部分32固定于厨具架主体1的圆柱面11上,该纵向部分32的底端形成限制所述脚轮架2过度向上转动的限位部321。
参照图1和图2,脚轮架2处于打开状态,脚轮架2的中部抵触于拉手3的纵向部分32的限位部321下方,无法再继续向上转动,此时脚轮21、22与厨具架主体1下端面13的周缘一侧共同将厨具架主体1支撑于地面或灶台面等支撑面上,此时厨具架主体1相对于支撑面成倾斜状态,并可通过拉手3的横向部分31拖动该厨具架主体1。参照图3,脚轮架2处于收折状态,厨具架主体1通过其下端面13支撑于地面或灶台面等支撑面上,此时厨具架主体1相对于支撑面成垂直状态。
需要说明的是,本实用新型的主题虽然是厨具架,但也可用于放置刀具、餐具等。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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