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钣金脚轮有效
申请号: | 200720028570.7 | 申请日: | 2007-09-30 |
公开(公告)号: | CN201186587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1-28 |
发明(设计)人: | 李晓峰;李喜武;于兴嘉;邹磊 | 申请(专利权)人: | 海尔集团公司;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0B19/12 | 分类号: | B60B19/12 |
代理公司: | 青岛联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杨秉利 |
地址: | 266101山东省***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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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脚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脚轮,具体地说,是涉及一种利用钣金工艺加工而成的脚轮。
背景技术
生活中在移动和搬运重物时,如移动冰箱时,通常在冰箱底部设置脚轮,通过脚轮的滚动,可以方便地搬运和移动冰箱。常用的脚轮大多是塑料注塑制成的,将两个半圆球状或圆柱状的模具通过扣模制得。这种脚轮存在如下的缺点:一方面,塑料脚轮机械强度低,支撑力较弱,而且塑料件容易老化,产生开裂现象,长时间使用时容易破损,影响脚轮的支撑和移动功能;另一方面,塑料脚轮在扣模成型时,中间存在有斜度为2°左右的脱模角,脱模角的存在造成塑料脚轮中间有突出的棱线,该棱线与地面构成点接触,容易划伤地板。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钣金脚轮,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塑料脚轮机械强度低、易老化开裂以及容易划伤地板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予以实现:
一种钣金脚轮,包括轮体和脚轮轴,其特征在于所述轮体包括一碗形外框和一碗形内框,所述碗形外框的碗口和碗形内框的碗口相对扣合,外框碗壁包裹内框碗壁,外框碗口向内翻折形成框沿,在碗形外框的碗底和碗形内框的碗底上位置相对处各开有一个脚轮轴孔,所述脚轮轴穿过两轴孔。
为增大脚轮与地面线接触的长度,提高脚轮强度,所述碗形外框的碗壁和内框的碗壁均呈圆柱形。
为减少脚轮轴与脚轮轴孔壁的摩擦损伤,提高脚轮强度,所述碗形外框和碗形内框碗底上的脚轮轴孔均向碗内形成有直角翻边。
此外,为提高脚轮强度,也为了提高脚轮的整体美观度,所述碗形外框和内框的碗底均呈圆台形。
穿过脚轮轴孔的脚轮轴为空心圆管,在圆管一端还设有限位装置,所述限位装置为凸出于圆管外壁的凸起,可防止脚轮轴脱落。
所述脚轮采用热锌板冲压而成。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脚轮外框包裹内框,且外框碗壁呈圆柱形,使得脚轮与地面的接触为线接触,接触面积较大且接触点均匀,能够降低脚轮对地面的破坏力;此外,采用钣金工艺制作的脚轮,机械强度高,模具简单,生产速度快,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脚轮的剖面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脚轮轴的局部放大示意图。
图3为图2所示脚轮轴的右视图。
图中,1、外框;2、内框;3、外框碗壁;4、内框碗壁;5、框沿;6,7、脚轮轴孔;8,9、直角翻边;10、脚轮轴;11、限位装置。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如图1脚轮结构剖面图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实施例的脚轮包括碗形外框1和碗形内框2,外框1的碗口和内框2的碗口相对扣合,圆柱形的外框碗壁3包裹圆柱形的内框碗壁4。
所述外框1的碗口向内翻折形成一框沿5,外框碗壁3包裹内框碗壁4后,框沿5恰好卡在内框碗壁4与碗底的过渡位置,将内框2牢牢夹紧,使外框1和内框2成为整体,防止松动,提高脚轮整体强度。
外框1和内框2的碗底均呈圆台形状,外框1的碗低上冲压出脚轮轴孔6,内框2的碗低上冲压出脚轮轴孔7,两个轴孔尺寸相同,且其轴线重合。脚轮轴孔6和脚轮轴孔7向碗内分别形成有直角翻边8和直角翻边9,当把脚轮轴10穿入轴孔时,直角翻边8和直角翻边9分别与脚轮轴形成面接触,能减少脚轮轴10与脚轮孔壁的摩擦损伤。
上述脚轮的外框1和内框2均采用0.8mm厚的热锌板,通过冲压加工而成。
图2所示为本实施例中脚轮轴的局部放大示意图,所述脚轮轴10采用1mm厚的热锌板卷曲成空心圆管,并在其一端冲压出一个凸出于圆管外壁的凸起,形成限位装置11,如图3脚轮轴右视图所示。利用限位装置11可防止脚轮轴从轴孔脱落。
使用时,将脚轮卡装在支撑板底部伸出的带有小孔的固定片之间,然后将没有限位装置的脚轮轴10的一端依次穿过支撑板固定片小孔和脚轮轴一侧的脚轮轴孔6或脚轮轴孔7,然后从另一侧脚轮轴孔7或脚轮轴孔6及固定片小孔穿出,再将穿出的脚轮轴端用工具捏扁。而脚轮轴另一端的限位装置11外露在脚轮外,这样整个脚轮轴10不会从轴孔中脱落。最后将支撑板安装在冰箱底部,即可方便地移动和搬运冰箱。
上述实施例中的脚轮采用热锌板制成,成本较低。当然也可以采用其他金属,如轧钢板等冲压而成。
当然,上述说明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也并不仅限于上述举例,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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