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燃气灶无效
申请号: | 200720095731.4 | 申请日: | 2007-04-10 |
公开(公告)号: | CN201028628Y | 公开(公告)日: | 2008-02-27 |
发明(设计)人: | 田振鹏 | 申请(专利权)人: | 田振鹏 |
主分类号: | F24C3/02 | 分类号: | F24C3/02 |
代理公司: | 天津市三利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肖莉丽 |
地址: | 300221天津市河***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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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燃气灶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燃气灶具。
背景技术
目前,现有的燃气灶具在使用过程中燃气通过控制开关进入气体通道,之后,进入灶头燃烧。由于气体燃烧需要空气,在管道中增设了调节风门,通过调整进气量、观察火焰的燃烧情况,使燃气达到充分燃烧。但由于空气没有固定的气源,也没有压力的作用,能参与燃烧的气体量有限,仍然不能达到使燃气充分燃烧的目的,使得用气量大,增加了用户的使用成本。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之处,提供一种能使可燃气体充分燃烧,减少可燃气体用量,降低使用成本,节约能源的燃气灶。
本实用新型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燃气灶,灶头与气体通道连通,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通道与压缩空气管道和燃气管道连通,所述压缩空气管道通过燃气非燃气组合控制开关与压缩空气气源连通,所述燃气管道通过所述燃气非燃气组合控制开关与可燃烧气源连通。
所述燃气非燃气组合控制开关包括控制开关本体和阀杆,所述阀杆上分别设置有压缩空气阀芯和燃气阀芯。
所述压缩空气气源的压力为2-8kg/cm2。
压缩空气管道和燃气管道分别与气体通道连通,或者压缩空气管道和燃气管道通过顺向三通与气体通道连通。
一种燃气灶,灶头与气体通道连通,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通道与压缩空气管道和燃气管道连通,所述压缩空气管道通过阀门与压缩空气气源连通,所述燃气管道通过燃气控制开关与可燃烧气源连通。
压缩空气管道和燃气管道分别与气体通道连通,或者压缩空气管道和燃气管道通过顺向三通与气体通道连通。
所述压缩空气气源的压力为2-8kg/cm2。
本实用新型具有下述技术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燃气灶中增加了与压缩空气气源连通的压缩空气管道,使具有一定压力的压缩空气参与燃烧,使得燃气能够充分燃烧,达到最佳燃值,减少燃气使用量,降低用户的使用成本,节约能源。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燃气灶一种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燃气灶另一种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详细说明。
本实用新型燃气灶的示意图如图1所示,灶头1与气体通道2、14连通,其中气体通道2和14分别用于灶头外缘和内芯部分的供气。气体通道2与压缩空气管道4和燃气管道3连通,气体通道14与压缩空气管道13和燃气管道12连通,可以采用两种连通方式,即压缩空气管道和燃气管道分别与气体通道连通,或者压缩空气管道和燃气管道通过顺向三通与气体通道连通。
压缩空气管道4、13通过燃气非燃气组合控制开关11与压缩空气气源连通,燃气管道3、12通过燃气非燃气组合控制开关11与可燃烧气源连通。其中燃气非燃气组合控制开关可以采用现有的组合控制开关,也可以在原有的燃气控制开关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即在现有的燃气控制开关的阀杆上增加相应的控制阀芯即可,其示意图参见图1所示,燃气非燃气组合控制开关包括控制开关本体5和阀杆6,阀杆6上分别设置有压缩空气阀芯7、9和燃气阀芯8、10。上述压缩空气气源的压力为2-8kg/cm2。
本实用新型燃气灶另一种实施例的示意图如图2所示,灶头1与气体通道2、14连通,气体通道2与压缩空气管道4和燃气管道3连通,气体通道14与压缩空气管道13和燃气管道12连通,可以采用两种连通方式,即压缩空气管道和燃气管道分别与气体通道连通,或者压缩空气管道和燃气管道通过顺向三通与气体通道连通。压缩空气管道4通过阀门15与压缩空气气源连通,压缩空气管道13通过阀门17与压缩空气气源连通,燃气管道3、12通过燃气控制开关16与可燃烧气源连通。其中压缩空气气源的压力为2-8kg/cm2。压缩空气气源可以采用罐装压缩空气,也可以将压缩空气通过输送管道输送到用户。
使用效果:
将5升的水壶中的水进行加热,采用现有的燃气灶,加热至沸腾用气量为0.125kg。相同水量的水采用本实用新型的燃气灶进行加热至沸腾,用气量为0.05kg,改装后节省燃气约60%左右。
实验证明,由于本实用新型的压缩空气具有一定的压力,能够使燃气充分燃烧,在需要加热相同热量的情况下用气量小,减少了用气量,有利于节约能源。
尽管参照实施例对所公开的涉及一种燃气灶进行了特别描述,以上描述的实施例是说明性的而不是限制性的,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所有的变化和修改都在本实用新型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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