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机动车车况明示器无效
申请号: | 200720139767.8 | 申请日: | 2007-02-28 |
公开(公告)号: | CN201049611Y | 公开(公告)日: | 2008-04-23 |
发明(设计)人: | 游江 | 申请(专利权)人: | 游江 |
主分类号: | B60R13/10 | 分类号: | B60R13/10;B60R25/00;G07C9/00;G07C11/00 |
代理公司: | 广西南宁公平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人: | 翁建华 |
地址: | 530022广西壮*** | 国省代码: | 广西;45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机动车 车况 明示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机动车车况明示器领域。
背景技术
现有机动车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机动车入户及定期登记、性能检测、审核及各种相关税费的收缴完成后签发相关的合格验收证明来完成。而某机动车是否已进行了法定的登记、检测、审核及交缴了税费则只有通过法律授权的执法人员对车辆的相关证照进行查验才能得知,但通常情况下是难以做到对每一辆机动车是否已按时履行了相关的法定手续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的。机动车在管理上这一漏洞的存在,导致了某些人对机动车愈期不按规定进行法定的年检年审,偷逃各种税费心存侥幸。
而对于机动车的防盗,现有的方法通常是采用机械的或电子的方式锁定或关闭诸如车门、方向盘、档位把手、车轮、电路、油路、引擎等相关部件及(或)设置声、光、电等报警装置来完成。当这些防盗系统或器件遭到破坏或拆除后窃贼就可以将车驶离,即使对于无线定位系统外人也无法辨别身旁驶过的一辆被盗车辆。
可以看出,上述的机动车管理和防盗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封闭和孤立的。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明示机动车车况的装置。
本实用新型以如下技术方案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机动车车况明示器由钥匙卡、读卡器及电子显示器组成,读卡器安装在驾驶室内,电子显示器安装在机动车外。
本实用新型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将每一辆机动车是否被合法使用通过显示器向外界进行公示,从而迫使机动车主必须按期对其机动车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而对于盗车贼则无法沿用破坏系统使之失效的方法来达到目的:因为不能正常工作的显示器恰好表明了车辆的非正常状态,相反盗车贼必须确保系统的正常工作,而除了同时拥有该车的钥匙卡和密码之外别无他法,而替换整个系统其作案难度将大大增加其作案的时间也将随之大大的被延长。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机动车车况明示器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机动车车况明示器由钥匙卡1、读卡器2及电子显示器3组成,由有效车主掌握经相关执法管理部门授权的钥匙卡1,读卡器2安装在驾驶室内,电子显示器3安装在机动车外。
当钥匙卡1插入读卡器2并输入正确的密码后,读卡器2读取钥匙卡1上的信息,电子显示器3将显示出相关的字符信息,可以使任何人都能够非常容易的根据该装置来判断某一机动车是否被合法的使用。
本实用新型之所以能够起到对机动车的管理作用,关键在于上述之钥匙卡必须在机动车辆进行了法定的检测,审核以及缴纳了相关的税费后,由相关的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授权后使用,一旦车辆愈期不履行相关的程序,钥匙卡将自动失效;尤其是当某一机动车未按期履行相关程序时,其状况将因为没有有效的钥匙卡导致电子显示器的无法正常显示而向外界明示。
由于被盗车辆同样因为没有有效的钥匙卡和密码而无法使显示器显示正确的字符信息,因此外界也就同样可以据此判断该机动车为非法盗用。
对于上述之电子显示器显示的相关字符信息,可以将其规定为一组与机动车的车牌号码相同的数字(或者同时还显示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等信息,这样会更便于相关执法人员对机动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机动车停放时,电子显示器可以是关闭的,但机动车在行驶时电子显示器则必须正确显示规定的字符信息,否则该机动车将被视为非法使用。应该指出,除采用与机动车车牌号码相同的一组数字外,利用显示器显示如“审讫”、“合法”、“准行”、“OK”或其他相当的字符,也可以起到前述的作用。因为唯有同时拥有经过授权的钥匙卡和密码才能使显示器显示出正确的字符信息。此外本实用新型并不牵涉采用何种电子显示技术,也就是说,不论是采用发光二极管、场致发光、气体放电显示、液晶显示、电致变色材料、电泳显示技术或其他电子显示技术,只要能够清晰准确的显示出所需的规定字符,均可达成本实用新型的目的。
本实用新型的出发点是希望通过外界对机动车上的电子显示器的显示状况来判断机动车的使用是否合法,因此,显示器的安装位置应当满足该原则。由于能够达成上述目的的位置并不唯一,例如可将电子显示器安装在机动车的前端,顶部或尾部的适当位置以及前后挡风玻璃后,所以本实用新型对将电子显示器安装在机动车的什么位置并不做具体规定。当然以统一安装位置为佳。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游江,未经游江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0720139767.8/2.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