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高尔夫球杆头无效
申请号: | 200720151877.6 | 申请日: | 2007-06-11 |
公开(公告)号: | CN201064646Y | 公开(公告)日: | 2008-05-28 |
发明(设计)人: | 黄骏彦;庄均翔;中田通孝 | 申请(专利权)人: | 楠盛股份有限公司復盛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3B53/04 | 分类号: | A63B53/04 |
代理公司: | 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人: | 寿宁;张华辉 |
地址: | 中国台湾高雄***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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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高尔夫球杆 | ||
1.一种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其至少包含:
一杆头本体,具有一容室,其中该容室设有至少一结合凹部;
一打击面板,设置于该杆头本体的正面;
一吸震环,设置于该杆头本体的该容室中,并抵接于该打击面板的背面,其中该吸震环设有至少一结合部,用以卡掣结合于该容室的该结合凹部,且该吸震环的硬度是小于该杆头本体的硬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杆头本体的比重是大于7.6,该打击面板的比重是小于5,而该吸震环的比重是小于2。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其更至少包含:
一吸震空间,形成于该容室和该吸震环中。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其中该结合凹部是形成于该容室的开口周围处,且该结合部是凸设于该吸震环的外缘,以对应结合于该结合凹部。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其中该结合凹部是凹设于该容室中,并朝该杆头本体的背面来凹设,而该结合部是凸设于该吸震环的一侧,并对应结合于该结合凹部。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其中该结合凹部和该结合部是位于该杆头本体的下方中间位置,且该吸震环的比重是小于该杆头本体的比重。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其更至少包含:
一背穴,开设于该杆头本体的背部,并裸露出该打击面板的背面,其中该容室是连通于该背穴;以及
一盖板,结合于该杆头本体的背面,用以盖合该背穴。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杆头本体的底侧结合有一配重块。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杆头本体更凹设有一外露凹部,其中该吸震环是延伸并外露于该外露凹部中。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其中该吸震环的硬度是介于肖氏硬度A 50至肖氏硬度D 9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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