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采收用梯无效
申请号: | 200720155418.5 | 申请日: | 2007-06-29 |
公开(公告)号: | CN201084927Y | 公开(公告)日: | 2008-07-16 |
发明(设计)人: | 林政民 | 申请(专利权)人: | 林政民 |
主分类号: | A01D46/00 | 分类号: | A01D46/00;E06C1/30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人: | 孙皓晨 |
地址: | 中国***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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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采收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采收用梯,是可方便采收树上的果物。
背景技术
现有的梯如中国台湾第88213910号“可伸缩折梯”专利案的图9所示,其中在两个同长度的梯的顶端加顶板并用合叶相连,使两个梯对放成八字型,在采果之前或之后,人员均必须与采收篮一同上下,实在不便,并不理想。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采收用梯,采收篮无须随人员一同上下。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采收用梯,其特征在于:是包含有一梯体与一助撑体,所述的梯体由支柱和梯级组件构成,支柱由左右两组构成,二支柱间间隔设有梯级组件,梯体顶端设有一顶板,顶板前侧下方设有一个以上的结合孔,顶板后侧下方设有一系绳件;所述的助撑体有一顶板,顶板的与梯体的顶板相邻的一侧设有一个以上的结合孔与梯体的结合孔可对合供一销件穿透,将梯体与助撑体结合成一折梯;所述的顶板的位于结合孔对面侧下方设有一定滑轮,所述的定滑轮的两侧下方各设有一个以上的结合孔分别与一助撑脚的结合孔对合供另一销件穿透,将助撑脚与顶板活动枢接,使二助撑脚可支撑梯体。
与现有技术相比较,采用上述技术方案的本实用新型具有的优点在于:本实用新型因为具有梯体,因此采果人员可循梯级组件上下,又,因助撑体有一顶板,所述的顶板设有一定滑轮可供绳滑行,绳的前端可以单手操作是在系绳件上,因此,采果人员可以用另一只手扶住梯体,非常安全,再者,在采果之前或之后,采收篮可因绳的拉动而上升或下降,其无须随人员一同上下,实在方便,非常理想。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立体分解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剖视图;
图3是底板构造的剖视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系绳件的其中一种使用例示图。
附图标记说明:1-梯体;11-支柱;111-螺孔;12-梯级组件;13-顶板;131-结合孔;132-系绳件;1320-直杆;1321-第一横杆;1322-第二横杆;1323-第三横杆;14-底板;141-螺杆;2-助撑体;21-顶板;211-结合孔;212-定滑轮;213-结合孔;22-助撑脚;221-结合孔;3-绳;30-钩;31-前端;4-销件;5-销件;6-采收篮。
具体实施方式
请参阅图1、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主要是提供一种采收用梯,是包含有一梯体1与一助撑体2,其中:
所述的梯体1由支柱11和梯级组件12构成,支柱11由左右两组构成,二支柱11间间隔设有梯级组件12,梯体1顶端设有一顶板13,顶板13前侧下方设有一个以上的结合孔131,顶板13后侧下方设有一系绳件132,供一具有一钩30的绳3的前端31固定,钩30可供一采收篮6悬挂;为方便单手系绳,所述的系绳件132是有一直杆1320,直杆1320的上端固定在顶板13后侧下方,在直杆1320的一侧间隔设有一第一横杆1321、一第二横杆1322与一第三横杆1323,因此,绳3的前端31多次绕行第一横杆1321、第二横杆1322与第三横杆1323即可固定,如图4所示;又,为使梯体1可适合高低不平的地形,支柱11底部各设有一螺孔111分别供一具有螺杆141的底板14螺合,如图3所示,因此,底板14可因逆时钟方向或顺时钟方向的旋转而上升或下降。
所述的助撑体2有一顶板21,顶板21的与梯体1的顶板13相邻的一侧设有一个以上的结合孔211,结合孔211与梯体1的结合孔131可对合供一销件4穿透,将梯体1与助撑体2结合成一折梯;所述的顶板21的位于结合孔211对面侧下方设有一定滑轮212,所述的定滑轮212可供绳3滑行。所述的顶板21的位于定滑轮212的两侧下方各设有一个以上的结合孔213分别与一助撑脚22的结合孔221对合供另一销件5穿透,将助撑脚22与顶板21活动枢接,使二助撑脚22可支撑梯体1。
由上述的构造,当可了解本实用新型因为具有梯体1,因此采果人员可循梯级组件12上下,又,因助撑体2有一顶板21,所述的顶板21设有一定滑轮212可供绳3滑行,绳3的前端31可以单手操作是在系绳件132上,因此,采果人员可以用另一只手扶住梯体1,非常安全,再者,在采果之前或之后,采收篮6可因绳3的拉动而上升或下降,其无须随人员一同上下,实在方便,非常理想。
以上说明对本实用新型而言只是说明性的,而非限制性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在不脱离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可作出许多修改、变化或等效,但都将落入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可限定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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