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口腔功能矫治器无效
申请号: | 200720159301.4 | 申请日: | 2007-12-07 |
公开(公告)号: | CN201101585Y | 公开(公告)日: | 2008-08-20 |
发明(设计)人: | 宋芝春 | 申请(专利权)人: | 宋芝春 |
主分类号: | A61C7/08 | 分类号: | A61C7/08;A61C7/36 |
代理公司: | 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巩同海 |
地址: | 266100山东省***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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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口腔 功能 矫治 | ||
1、一种口腔功能矫治器,其包括基底和体部,其特征在于基底与牙齿表面连接,体部表面至少设有一个突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功能矫治器,其特征在于体部设有贯穿其中的孔。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口腔功能矫治器,其特征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述的口腔功能矫治器可以采用细丝通过孔连接起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功能矫治器,其特征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述的口腔功能矫治器通过设置在基底或体部的连接体连接起来。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功能矫治器,其特征在于其基底与牙齿表面通过粘接剂粘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功能矫治器,其特征在于基底与粘接在牙齿上的带环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功能矫治器,其特征在于基底与粘接在牙齿上的通用牙齿矫治器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功能矫治器,其特征在于突起的尖端可以设计为圆钝状或针状。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功能矫治器,其特征在于突起可以沿与基底表面呈0-90°的方向向外伸出。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功能矫治器,其特征在于基底为平面形或凹面形或凸面形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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