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抽拉式气体净化分离器无效
申请号: | 200720179140.5 | 申请日: | 2007-12-29 |
公开(公告)号: | CN201186189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1-28 |
发明(设计)人: | 殷超 | 申请(专利权)人: | 殷超 |
主分类号: | B01D45/00 | 分类号: | B01D45/00;F24C15/20 |
代理公司: | 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曾旻辉 |
地址: | 528425广东省中***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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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抽拉式 气体 净化 分离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气体净化分离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抽拉式气体净化分离器。
背景技术
目前在油烟净化器上使用的油烟分离器多为密集的网状结构和不容易拆洗的扣合固定式分离器,油烟气体由一侧吸入,经过网状结构和固定式分离器后排出,这个过程中与片壁发生碰撞,油烟颗粒附着在网片或者固定式分离器上,起到净化油烟的作用。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油烟分离器的内部阻力越来越大,严重影响油烟分离的效果,而且由于是固定设置的结构,其内部的清洗变得非常困难。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抽拉式气体净化分离器,它的结构简单,油烟净化分离效果好,同时还可以方便清洗。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解决方案是:一种抽拉式气体净化分离器,它由相互扣合且可在同一平面上拉开或重叠的第一框架和第二框架组成,其中第一框架和第二框架内分别交错平行设置截面形状相同的杆件,杆件由朝向进风口侧的弧部和朝向出风口侧的片部连接组成。
两个框架扣合连接,并可在同一平面上下抽拉滑动,容易直接清洗内部,同时杆件由弧部和片部构成,相邻两个杆件的弧部之间形成进风口,片部之间形成出风口,从进风口吸入的气体或者油烟,在经过弧形通道时产生涡流,在离心力作用下将气体杂质或者油烟颗粒初步分离,经过片部时,与杆件壁发生碰撞,改变方向排出,气流中夹带的气体杂质或者油烟颗粒进一步得到分离和净化,分离净化的效果更好。
所述杆件的所述片部上设有朝向进风侧的垂直翻折边,或者倾斜的翻折边,可以进一步改变出风口处的气流方向,使气流多次碰撞杆件壁,提高净化的效果。
所述弧部的截面形状呈半圆形,可以增加气流速度,充分形成涡流,充分提高净化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是:结构简单,可以上下抽拉滑动,便于清洗内部,气体或者油烟分离净化的效果好。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油烟净化器使用时的形状示意图;
附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油烟净化器拉开时的形状示意图;
附图3为图1中A-A部剖视图;
附图4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2的A-A部剖视图;
附图5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3的A-A部剖视图;
1、第一框架,2、第二框架,3、杆件,4、杆件,5、进风口,6、出风口,7、弧部,8、片部,9、翻折边。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参阅图1、2和3,一种抽拉式气体净化分离器,它由相互扣合第一框架1和第二框架2组成,其中第一框架1和第二框架2内分别交错平行设置截面形状相同的杆件3和4,每个杆件3或4由朝向进风口5侧的弧部7和朝向出风口6侧的片部8连接组成。
第一框架1和第二框架2可在同一平面上如图1方式重叠,形成平板式叠合结构,也可以如图2方式拉开,此时可以进行内部的清洗。
所述弧部7为半圆形,其突缘朝向进风口5侧。
相邻两个杆件3、4的弧部7之间形成进风口5,片部8之间形成出风口6,使用时,从进风口吸入的油烟汽,在经过弧形7通道时产生涡流,在离心力作用下将气体杂质或者油烟颗粒初步分离净化,经过片部8时,与杆件壁发生碰撞,改变方向排出,气流中夹带的气体杂质或者油烟颗粒进一步得到分离净化,分离净化的效果更好。
实施例2:参阅图4,一种抽拉式气体净化分离器,它由相互扣合第一框架1和第二框架2组成,其中第一框架1和第二框架2内分别交错平行设置截面形状相同的杆件3和4,每个杆件3或4由朝向进风口5侧的弧部7和朝向出风口6侧的片部8连接组成,片部8上设有朝向进风侧的垂直翻折边9。其它技术特征与实施例1相同,在此不予赘述。
使用时,从进风口吸入的气体或者油烟,在经过弧形7通道时产生涡流,在离心力作用下将气体杂质或者油烟颗粒初步分离,经过片部8上的翻折边9时,再次改变方向排出,气流多次与杆件壁发生碰撞,其中夹带的气体杂质或者油烟颗粒进一步得到分离净化,分离净化的效果更好。
实施例3:参阅图5,一种抽拉式气体净化分离器,它由相互扣合第一框架1和第二框架2组成,每个杆件3或4由朝向进风口5侧的弧部7和朝向出风口6侧的片部8连接组成,片部8上设有朝向进风侧的倾斜翻折边9。其它技术特征与实施例1相同,在此不予赘述。
上列详细说明是针对本实用新型可行实施例的具体说明,该些实施例并非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专利范围,凡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为的等效实施或变更,均应包含于本案的专利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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