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光催化材料和使用该材料的光催化组合物以及光催化制品无效
申请号: | 200780003854.3 | 申请日: | 2007-01-31 |
公开(公告)号: | CN101374600A | 公开(公告)日: | 2009-02-25 |
发明(设计)人: | 中野佳代;佐藤光;白川康博;冈村正巳;松田良太郎;蒲仓贵耶;大塚一成;横仓清;大川秀树;石崎有义 | 申请(专利权)人: | 东芝高新材料公司;东芝照明技术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B01J35/02 | 分类号: | B01J35/02;A61L9/00;A61L9/16;B01J23/30;B01J37/02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冯雅 |
地址: | 日本神***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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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光催化 材料 使用 组合 以及 制品 | ||
1.光催化材料,它是以通过发出含430~500nm的波长的光的光源被激发的氧化钨粉末为主要成分的光催化材料,其特征在于,以下所示的分解能力在50%以上;
[分解能力试验]
在容积3升的玻璃制容器中放入质量1g的氧化钨粉末和20ppm的乙醛(量A),测定照射峰波长460nm±10nm的光2小时后的乙醛(量B)时的分解能力(%):
分解能力(%)=[(乙醛量A-乙醛量B)/乙醛量A]×100。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为使用蓝色发光半导体元件的发光二极管。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为太阳光。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为荧光灯。
5.如权利要求1~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光催化材料,其特征在于,430~500nm的波长的光量在1mW/cm2以上。
6.如权利要求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光催化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分解能力为90%~100%。
7.光催化材料,它是以通过可见光的照射而光催化激发的氧化钨微粒为主要成分的光催化材料,其特征在于,具有如下的分解能力:在容积3升的气密性容器内导入10ppm乙醛,对该容器内的质量0.1g的氧化钨微粒照射蓝色光,30分钟后乙醛的残存率达到50%以下。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光催化材料,其特征在于,发射蓝色光的光源是在470nm附近具有发光峰的GaN类的发光二极管。
9.如权利要求1~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光催化材料,其特征在于,以单斜晶为主相。
10.如权利要求1~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光催化材料,其特征在于,平均粒径在10μm以下。
11.光催化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含50质量%以上的权利要求1~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光催化材料。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光催化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含不足50质量%的氧化钛粉末。
13.光催化制品,其特征在于,使用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光催化组合物。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光催化制品,其特征在于,对有机物、NOx、SOx的至少1种具有催化效果。
15.如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光催化制品,其特征在于,通过粘合剂使光催化组合物粘结于基体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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