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具有空气清新剂的容器无效
申请号: | 200780011870.7 | 申请日: | 2007-04-04 |
公开(公告)号: | CN101415447A | 公开(公告)日: | 2009-04-22 |
发明(设计)人: | V·克拉伯斯;S·A·霍伦齐亚克;A·B·小斯塔克波尔;S·C·罗宾逊 | 申请(专利权)人: | 宝洁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L9/04 | 分类号: | A61L9/04;A61L9/12;A47L15/44;C11D17/04;B65D83/00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张群峰;曹 若 |
地址: | 美国俄***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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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空气 清新 容器 | ||
1.一种分配容器与空气清新剂的组合,所述组合包括:
(1)容器体,所述容器体包含洗涤剂组合物;
(2)容器封闭件;
(3)空气清新装置,所述空气清新装置永久性地连接到容器体上并具有大于45ml的固定容量。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配容器与空气清新剂的组合,其中所述空气清新装置具有大于50ml,优选大于60ml,更优选大于70ml的固定容量。
3.如权利要求1至2所述的分配容器与空气清新剂的组合,其中所述空气清新装置具有小于250ml,优选小于150ml,并且更优选小于120ml的固定容量。
4.如权利要求1至3所述的分配容器与空气清新剂的组合,其中所述空气清新剂装置的特征还在于大于4cm2,优选大于5cm2,更优选大于6cm2,甚至更优选大于7cm2的排放区域。
5.如权利要求1至4所述的分配容器与空气清新剂的组合,其中所述空气清新剂装置具有小于30cm2,优选小于20cm2,更优选小于15cm2的排放区域。
6.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分配容器与空气清新剂的组合,其中所述空气清新装置不形成所述容器封闭件的一部分。
7.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分配容器与空气清新剂的组合,其中所述空气清新装置位于所述容器体的底部。
8.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分配容器与空气清新剂的组合,其中所述空气清新装置包含香料颗粒形式的空气清新剂。
9.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分配容器与空气清新剂的组合,其中所述洗涤剂组合物为手洗餐具洗涤组合物。
10.一种提供芳香剂的直接阵发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摇动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分配容器与空气清新剂的组合。
11.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分配洗涤剂组合物时实现摇动。
12.一种产品,所述产品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9所述的分配容器与空气清新剂的组合及使用说明,所述使用说明指导将所述分配容器与空气清新剂的组合放入需要主动和被动空气清新的环境内,例如置于储藏碗橱里或厨房的工作台面上,并且摇动所述装置,以提供直接和增加的空气清新剂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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