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带有放电容器和电极支架的放电灯无效
申请号: | 200780041506.5 | 申请日: | 2007-11-06 |
公开(公告)号: | CN101536143A | 公开(公告)日: | 2009-09-16 |
发明(设计)人: | 托马斯·诺尔;阿尔弗雷德·兰格;克劳斯·潘克拉茨;格拉尔德·黑默 | 申请(专利权)人: | 奥斯兰姆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1J61/36 | 分类号: | H01J61/36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王 萍;李春晖 |
地址: | 德国*** | 国省代码: | 德国;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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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带有 放电 容器 电极 支架 电灯 | ||
1.一种放电灯,具有放电容器(2)和带有灯丝(33)的电极支架(3),电极支架(3)至少部分地延伸到放电容器(2)中,并且该电极支架(3)的电极保持装置(31,32)与玻璃珠(34)相连,
其特征在于,
玻璃珠(34)至少部分地在放电容器(2)的端部区域(21)中熔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放电灯,其特征在于,玻璃珠(34)完全地在端部区域(21)中熔融。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放电灯,其特征在于,端部区域(21)的玻璃材料不同于玻璃珠(34)的玻璃材料。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放电灯,其特征在于,两种玻璃材料的热膨胀系数不同,使得玻璃珠(34)和端部区域(21)的玻璃材料之间出现大于50℃的温度梯度的情况下,能够在端部区域(21)中产生玻璃的裂痕。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放电灯,其特征在于,端部区域(21)的玻璃材料与玻璃珠(34)的玻璃材料相同。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放电灯,其特征在于,玻璃材料是软质玻璃。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放电灯,其特征在于,电极保持装置(31,32)通过气密方式熔融到玻璃珠(34)中。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放电灯,其特征在于,端部区域(21)的高度(d3)小于玻璃珠(34)的最大高度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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