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唯一性因特网访问标识的设备和过程无效
申请号: | 200780042454.3 | 申请日: | 2007-11-16 |
公开(公告)号: | CN101558597A | 公开(公告)日: | 2009-10-14 |
发明(设计)人: | L·希恩布拉特;E·J·奥利弗;G·G·罗斯 | 申请(专利权)人: | 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L9/00 | 分类号: | H04L9/00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陈 炜 |
地址: | 美国加利***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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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唯一 因特网 访问 标识 设备 过程 | ||
相关申请的交叉引用
本申请基于35 U.S.C.§119(e)要求提交于2006年11月17日的临时美国专 利申请No.60/866,248和提交于2006年11月29日的临时美国专利申请No. 60/867,730的优先权,这两个临时申请的公开内容通过全文引用明确包括于此。
背景
领域
本设备和过程一般涉及唯一性因特网访问标识。
相关技术
因特网广告已经成为数十亿美元的产业,它允许各式各样的广告商以最少 的成本向网站和搜索引擎提供定向广告。这些广告的成本通常基于广告从各种 全球网(www)因特网用户所接收的点击量。因此,因特网广告商通常以按使 用或“点击付费”的方式为广告支付费用。换言之,当因特网用户选择或“点 击”因特网广告时,广告商就被收费。
因特网广告商通常能以多种不同方式提供广告。一种方法,因特网广告可 以在因特网用户基于一组特定的关键字等进行搜索时由搜索引擎来生成。因特 网广告商通常可将其广告提供至搜索引擎页面,由此基于搜索准则向因特网用 户提供广告。
因特网广告商可向因特网用户提供其广告的第二种方法是将其广告与典 型第三方或非基于搜索引擎的页面相关联或者将其广告嵌入其中。在这两种情 形中,当因特网用户点击因特网广告商所提供的因特网广告时,因特网广告商 通常针对该点击而被收取一定的费用。
遗憾的是,因特网广告产业已经遭受不少不同方式的欺骗。一种欺骗是在 用户或自动化机器人计算机欺骗性地点击因特网广告时所产生的。这种点击并 非基于对该因特网广告商的广告的任何兴趣,然而因特网广告商通常仍需支付 在对其因特网广告作出此种欺骗性点击时所生成的点击付费的成本。欺骗性点 击可以由将从因特网广告商的点击付费成本中受益的各式各样的个人生成。这 些个人包括主存(host)因特网广告的人、因广告商在广告上损失金钱而受益 的竞争者等等。例如,广告商的各种竞争者可能希望对正在相同市场中投放因 特网广告的竞争者造成伤害。此种伤害可通过点击其因特网广告以推高该因特 网广告商的广告费用来造成。这通常会削弱或消除该特定个体的竞争源。总之, 对于因特网广告商而言不论是何种欺骗性点击源,因特网广告商都应停止为并 未提供给有兴趣的因特网用户的因特网广告支付费用。
另一类型的因特网广告欺骗是印象欺骗。印象欺骗是重复加载和再加载具 有广告的搜索引擎页面或网页。当重复加载网页广告且不点击该网页广告时, 广告将看起来似乎为非执行网页广告。相应地,由于网页是非执行的,因此搜 索引擎或站长将趋向于放弃它。
许多搜索引擎已经尝试通过采用各种技术或欺骗过滤器来减少欺骗性点 击量。例如,至少一个搜索引擎已经创建了筛选各点击以寻找暗示有欺骗的模 式的算法。一旦确定欺骗,它们将忽略欺骗性点击而不把其当作点击的来源或 动机。一种确定欺骗性点击的此类方式是探知来自点击源的时间和IP地址。 例如,因特网广告商可能在另一网页中主存有网页广告。此网页广告通常将具 有其自己非常长的通用资源定位符(URL)。此URL通常嵌入有包括当前时 间(以毫秒计)、该主存网页的上次更新时间(也以毫秒计)、以及用以跟踪 因特网用户行为的各种其他数据的信息串。此后,搜索引擎可查阅此信息以探 知特定因特网用户是否在相同广告上点击一次以上。若同一因特网用户已多次 点击广告,则该广告将仅被视为接收到单次点击。另一种办法是寻找包括来自 不大可能具有客户的地理区域的代理服务器和点击的恶意行为。然而,这种信 息通常很难获得。
这些各式各样减少欺骗性点击的办法总是不能令人满意。特别是欺骗性点 击仍然占到典型广告商所接收的点击中的较大百分比。
此外,全球网上的因特网用户通常被给予与其地理不相关的因特网广告。 这是因为典型因特网用户以一种无人知晓其地理位置的方式浏览Web。因此, 地方上的广告商通常没有兴趣在全球网上投放任何类型的地方性广告,因为他 们有理由相信大多数个人通常与他们的广告并不相关,因为这些人在可以通过 广告商的广告而使广告商受益的地理位置之外。没有一种针对因特网用户进行 地理定位的方案能够满意地解决上述问题。
因此,需要唯一性地标识因特网用户以确定他们确实是因特网广告的合法 消费者,且进一步需要确定因特网用户的地理位置以更好地将因地理而异的广 告定向至因特网用户。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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