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电子结算资金往来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0810071600.1 | 申请日: | 2008-08-18 |
公开(公告)号: | CN101369366A | 公开(公告)日: | 2009-02-18 |
发明(设计)人: | 范灼成 | 申请(专利权)人: | 范灼成 |
主分类号: | G07G1/14 | 分类号: | G07G1/14 |
代理公司: | 福州智理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丁秀丽 |
地址: | 350009***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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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电子 结算 资金 往来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电子结算资金往来系统。
背景技术:
在现有传统的买卖关系过程中人们的资金往来一般采用现金交易的方式;而传统的网上购物过程分为两类:一类是购物者在商品提供的网站上选择商品,并利用各家银行或银联公司提供的BtoC支付平台向商户支付商品款项。通常的BtoC支付平台是按照商品价格将支付帐户内对应的款项划转到商户在银行的账户上,并将划转成功的信息及金额通知商户。商户确认购物者已经付款后,再根据购物者付款订单进行货物的配送。另一类是:购物者在商品提供的网站上选择商品,并通知商户送货地点。当商户送货上门并由购物者检验商品后,购物者以现金进行支付。而对于商户来说,由于现有传统的网上结算模式和现在的消费者乐于接受的钱货两讫的模式的不相容而导致将大部分潜在的购物者拒于网上购物的大门之外,使网上购物的业务规模的拓展相对困难。虽然商户也能采用送货上门后再收取现金的做法,但是现金流的增多必定增加财务成本及潜在的风险。
对于银行来说,如果出现商户未送货引起的购物者与商户之间的纠纷,虽然这个由于商户信用而产生的问题,作为BtoC结算方案提供者的银行并不对售买双方的行为负责,但是购物者经常不明就里地将矛头指向银行,使银行卷入不必要的纷争,增加银行工作成本,同公司对银行在购物者心中的形象有一定的影响。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交易过程安全可靠,不会出现不付钱或不交货的情况以及盗用他人帐户的情况的电子结算资金往来系统。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如下:它是由客户端和管理端构成;客户端由客户端电脑、收银或付款装置构成,其特征在于:客户端还由客户端个人信息识别装置和商务卡构成;客户端电脑中设有发送信息的模块(如:可上网的);商务卡设置于客户端电脑中,客户端电脑与收银或付款装置和客户端个人信息识别装置电连接或信息连接;在管理端设置有相互电连接或信息连接的管理端电脑和管理端个人信息识别装置,客户端电脑还与管理端电脑信息连接。
本发明具有操作使用简单、安全性能好、可杜绝贪污或盗窃等不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社会治安的安定稳定。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一种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本发明由客户端和管理端构成,客户端和管理端通过信息连通。所述的客户端包括客户端电脑、收银或付款装置、客户端个人信息识别装置(如:手纹识别装置)和商务卡。商务卡连接在客户端电脑上,在商务卡上设置有商务卡持卡人的信息(简称商务卡信息),收银或付款装置和客户端个人信息识别装置分别与客户端电脑电连接。所述的管理端包括相互电连接的管理端电脑和管理端个人信息识别装置,客户端电脑还与管理端电脑信息连接。在管理端电脑中设置有信息存储数据库模块以及信息接收、信息比对、信息识别、信息判断以及信息发送模块;所述的管理端个人信息识别装置为手纹识别装置或者瞳孔识别装置或其他可识别个人特定特征的识别装置。
当持卡人为个人时,所述的管理端是在商务局、银行和税务局中组成信息联网的电脑;当持人为企业法人时,管理端可以是在商务局、工商局、银行和税务局中组成信息联网的电脑;当持人为行政或事业法人时,管理端可以是在商务局、工商局、、银行、财政局和税务局中组成信息联网的电脑。本发明中所述的银行、工商局、税务局、财政局的职能与现有的相应部门的职能完全相同,也就是说,不改变现有银行、工商局、税务局、财政局的职能,在不改变现有职能部门的职能的基础上,使它们的部分信息分别与商务局互相连通;银行的账户资金信息与商务局信息连通、工商局的营业执照信息与商务局信息连通、税务局的纳税情况与商务局连通、财政局的资金信息与商务局连通,以及公安局的个人身份证信息与商务局连通。管理端信息识别装置与商务局的电脑连接,商务局设立一人或一法人一专用商务卡一商务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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