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四点式曲手机构有效
申请号: | 200810120923.5 | 申请日: | 2008-09-05 |
公开(公告)号: | CN101347999A | 公开(公告)日: | 2009-01-21 |
发明(设计)人: | 韩志翔 | 申请(专利权)人: | 联塑(杭州)机械有限公司;陆孝庭 |
主分类号: | B29C45/66 | 分类号: | B29C45/66 |
代理公司: | 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王兵;黄美娟 |
地址: | 311305浙江***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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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四点 式曲手 机构 | ||
1.四点式曲手机构,包括下端与十字车壁铰接的小连杆、后端 与机架铰接的肘曲手、前端与动模板铰接的大连杆,其特征在于:所 述的小连杆的上端、肘曲手的前端、大连杆的后端共同铰接于同一销 轴上;所述的小连杆的在销轴处的铰接部位只与肘曲手或大连杆之一 相邻。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点式曲手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 肘曲手通过第一铰接部、第二铰接部、第三铰接部、第四铰接部与销 轴连接,所述的第一铰接部与第二铰接部之间形成第一凹槽,所述的 第二铰接部与第三铰接部之间形成中心凹槽,所述的第三铰接部与第 四铰接部之间形成第二凹槽,所述的第一凹槽和第二凹槽关于中心凹 槽的中线对称;所述的小连杆的铰接部置于中心凹槽;所述的大连杆 通过第五铰接部和第六铰接部与所述销轴连接,所述的第五铰接部和 第六铰接部的内侧分别紧贴第三铰接部和第四铰接部的外侧。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点式曲手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 肘曲手通过第一铰接部、第二铰接部与销轴连接,所述的第一铰接部、 第二铰接部对称设置,所述的第一铰接部与第二铰接部之间形成中心 凹槽,所述的小连杆的铰接部置于中心凹槽中;所述的大连杆通过第 三铰接部、第四铰接部与所述销轴连接,所述的第三铰接部与第四铰 接部的内侧紧贴所述的第一铰接部和第二铰接部的外侧。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点式曲手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 肘曲手通过第一铰接部、第二铰接部、第三铰接部、第四铰接部与销 轴连接,所述的第一铰接部与第二铰接部之间形成第一凹槽,所述的 第二铰接部与第三铰接部之间形成中心凹槽,所述的第三铰接部与第 四铰接部之间形成第二凹槽,所述的第一凹槽和第二凹槽关于中心凹 槽的中线对称;所述的小连杆通过第八铰接部、第九铰接部与销轴连 接,所述的第八铰接部置于第一凹槽中,第九铰接部置于第二凹槽中; 所述的大连杆通过第五铰接部、第六铰接部、第七铰接部与所述销轴 连接,所述的第五铰接部和第七铰接部关于第六铰接部的中线对称, 所述的第六铰接部置于中心凹槽中,所述的第五铰接部与第六铰接部 的内侧分别紧贴第一铰接部和第二铰接部的外侧。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点式曲手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 肘曲手通过第一铰接部、第二铰接部、第三铰接部、第四铰接部与销 轴连接,所述的第一铰接部与第二铰接部之间形成第一凹槽,所述的 第二铰接部与第三铰接部之间形成中心凹槽,所述的第三铰接部与第 四铰接部之间形成第二凹槽,所述的第一凹槽和第三凹槽关于中心凹 槽的中线对称;所述的大连杆通过第五铰接部、第六铰接部、第七铰 接部与所述销轴连接,所述的第五铰接部和第七铰接部关于第六铰接 部的中线对称;所述的第六铰接部置于中心凹槽中,所述的第五铰接 部和第七铰接部分别置于所述的第一凹槽、第二凹槽;所述的小连杆 通过第八铰接部、第九铰接部与所述销轴连接,所述的第八铰接部紧 贴所述的第一铰接部的外侧,所述的第九铰接部的内侧紧贴第四铰接 部的外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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