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非接触型眼压计无效
申请号: | 200810134618.1 | 申请日: | 2008-07-28 |
公开(公告)号: | CN101352333A | 公开(公告)日: | 2009-01-28 |
发明(设计)人: | 内藤朋子;柳英一;提桥秀夫 | 申请(专利权)人: | 株式会社拓普康 |
主分类号: | A61B3/16 | 分类号: | A61B3/16 |
代理公司: | 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王昭林;崔华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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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接触 眼压 | ||
1.一种在非接触状态下使被检眼的角膜发生变形而测量眼压的非接触型眼压计,其特征在于具有:
沿基准轴向所述被检眼的角膜吹空气而使该被检眼的角膜变形的压缩空气喷射部、
向所述被检眼射入投影光的投影光学系统、
接收所述投影光学系统投影被检眼而被所述被检眼反射形成的反射光的受光光学系统、
根据所述受光光学系统接收到的所述反射光的光量而使所述投影光学系统和所述受光光学系统相对于所述被检眼沿所述基准轴方向移动并定位的定位部、以及
根据所述受光光学系统接收到的所述反射光的光量检测由所述压缩空气喷射部引起的所述被检眼的角膜变形的眼压检测部,
所述投影光学系统具有将所述投影光规定为沿一个方向延伸的非圆形状的光束形状规定部;
所述光束形状规定部将所述投影光规定为具有圆形光束区域部和在所述圆形光束区域部的两侧从该圆形光束区域部向所述一个方向延伸的狭缝形光束区域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接触型眼压计,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部根据所述受光光学系统接收的所述反射光的光量来测定压缩空气喷射部与所述被检眼的距离。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非接触型眼压计,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部根据所述测定出来的距离将所述压缩空气喷射部定位在所述基准轴方向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接触型眼压计,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部使所述压缩空气喷射部与所述投影光学系统和所述受光光学系统一起沿所述基准轴方向移动。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接触型眼压计,其特征在于所述眼压检测部根据所述受光光学系统接收到的光的光量的变化来检测所述被检眼的眼压。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接触型眼压计,其特征在于所述投影光学系统具有一个光源。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接触型眼压计,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部将所述投影光学系统和所述受光光学系统定位在所述基准轴方向上,使得所述投影光的所述圆形光束区域部照射到被检眼的角膜上。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接触型眼压计,其特征在于所述投影光的所述圆形光束区域部的宽度的大小最适合于检测所述被检眼的角膜的变形;所述狭缝形光束区域部的所述一个方向的垂直方向的宽度小于所述圆形光束区域部的宽度。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接触型眼压计,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部根据作为所述圆形光束区域部被投影到所述被检眼上并被所述被检眼反射的光束的光量来检测所述被检眼的变形,
所述定位部根据作为所述狭缝形光束区域部被投影到所述被检眼上并被所述被检眼反射的光束的光量使所述投影光学系统和所述受光光学系统沿所述基准轴方向移动。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接触型眼压计,其特征在于所述非圆形形状延伸的方向是沿包含所述基准轴和所述投影光的光轴的平面的方向。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接触型眼压计,其特征在于所述投影光学系统具有聚光镜、针孔板、被配置在所述聚光镜和所述针孔板之间而与所述被检眼大体共轭的位置上的照明光阑、准直透镜,并且将所述投影光作为平行光投影到所述被检眼上,
所述光束形状规定部是所述照明光阑的光阑孔。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非接触型眼压计,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光阑的光阑孔具有被配置在所述照明光阑的中央的圆形孔部和在所述圆形孔部两侧形成的狭缝形孔部。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非接触型眼压计,其特征在于所述投影光学系统具有一个光源,
所述光阑孔的圆形孔部被配置成与所述投影光学系统的光轴同轴。
1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接触型眼压计,其特征在于来自所述投影光学系统的投影光相对于所述基准轴具有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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