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基于数字水印和条件接收技术的数字电视版权管理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0810159388.4 | 申请日: | 2008-11-26 |
公开(公告)号: | CN101409818A | 公开(公告)日: | 2009-04-15 |
发明(设计)人: | 季伟;崔卫;李晓峰;刘永辉;刘剑 | 申请(专利权)人: |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7/16 | 分类号: | H04N7/16 |
代理公司: | 济南信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姜 明 |
地址: | 250013山东***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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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基于 数字 水印 条件 接收 技术 数字电视 版权 管理 系统 | ||
1、一种基于数字水印和条件接收技术的数字电视版权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由电视台前端,在所播出节目的原始数字视频中,嵌入标志该节目版权信息的数字水印信息,之后经过编码和复用,形成TS(传输流)。利用条件接收(CA)系统与加扰机配合完成对TS流的加密。在条件接收系统的用户授权表中,每个用户对应每个产品有两位授权信息,分别表示是否有权限解密收看节目和有权限录制节目。用户端利用机顶盒进行节目录制时,将CA终端系统中唯一标识用户的个人密钥作为数字水印信息嵌入到录制的视频中。
2、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一种基于数字水印和条件接收技术的数字电视版权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当用户未获得对节目的播放和录制授权时,由CA系统完成节目的版权保护,即未授权用户无法播出和录制相应的节目。
3、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一种基于数字水印和条件接收技术的数字电视版权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当用户利用合法的CA终端解密节目而非法盗播时,利用节目中嵌入的版权信息进行责任追究。
4、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一种基于数字水印和条件接收技术的数字电视版权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当用户获得录制授权,完成合法的节目录制后,进行非法的传播时,利用节目录制时嵌入的标识该用户的密钥水印信息,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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